认购书的适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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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30 0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认购书是在3月份之前签订的,里面有定金不予退还的规定,而现在的认购书规定的是双方达不成协议需要退还,现在起诉能适用新的规定吗?
虽然新的认购书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在起诉时仍然可以作为参照,法院一般会采纳的。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一般认购书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定金是应该退的,但如果约定了违约责任那就得按约定。如果是你违约退房,你的情况如果打官司未必能行。
早就有这样的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新的认购书规定只不过是这条的追认 让普通市民容易理解 所以起诉能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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