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证监会就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2办法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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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30 0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公开征求《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会草拟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或者建议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形式于2007年6月14日之前反馈我会。  感谢对我会工作的支持。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传 真: 010-880611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6月8日    证监会就期货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意见    中国证监会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分为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行为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64条。    这一管理办法就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此外,申请者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办法第18条列出了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9种情形,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办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第39条,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办法第6章共5个条款对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61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证监会表示,这一管理办法由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拟,意见征集日期截止到2007年6月14日。办法施行之日起,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等同时废止。(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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