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而不是原告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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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6-12-11 12: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诉讼中原告也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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