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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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6-12-27 16: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下楼上的 甲有没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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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12-27 16: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绑架致人死亡,死刑,此行为应属绑架罪之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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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12-27 16: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想对咖啡。茶的说法进行补充一下,我觉得甲的行为也是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参见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附后)绑架罪既遂的条件是已经实际控制人质或者邦家行为+勒索财物-针对偷盗婴幼儿,本案中甲明显已经实际控制了乙的儿子,所以构成了既遂。 货车司机行为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构成了最重刑--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参见刑法第133条,附后)至于你补充的问题,我觉得甲有义务救乙的儿子--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所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就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先前行为,使某种合法利益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性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先行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则构成了不作为的犯罪。就本案中,我们先暂不考虑甲的绑架行为,就其带乙儿子去玩,这个行为就是先行行为,基于此甲有保护乙儿子人身安全的义务,因为乙儿子是个未成年人。当乙儿子被车撞倒时,甲应该立即采取救助行为,如果他逃跑了,那么我觉得就构成了先行行为的不作为犯罪。至于最后定刑时是不是实行数罪并罚,那由法官决定了。附: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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