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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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7-1-5 1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地注册公司,有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其他外部权利机构管制的有独立用人以及其他行使权的单位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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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5 1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三、用人权是指单位对工作人员选拔录用、使用管理、解聘辞退的权力。  附加:  1、有用人权和人事接收权的单位,主要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  2、有用人权,无人事接收权,一般有大型的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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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5 1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主体很抽象 最好具体说明什么单位 可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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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5 1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独立的法人资格,就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公司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够承担独立的责任,有股东、董事会等机构组成的企业。一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但是不包括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除外)和合伙企业。所谓用人权,就是指不需要经过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同意就可以独立招录员工的权力。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有独立的用人权,但是如果是分公司或者是外地公司在上海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话,就没有独立的用人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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