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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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1 | 2018-10-3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客观上不会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事实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通常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拓展资料: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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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10-3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者区别:1、认识程度上不同。过于自信过失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某种“假设可能",是附条件的。因此,它有较大的或然性;而间接故意则不是一般的预见,而是一种“明知”,更多的是明确地认识到了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2、对待结果态度上的不同。过于自信过失不仅仅是一般的“不希望”,还积极地追求避免结果的发生。当危害结果实际出现时,行为人会认为是违背其本意的;而间接故意则不同,它虽然也“不希望”,但危害结果的出现却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3、采取行动上的不同。在实际行动上,当危害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开始显现时,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会采取积极地行动去尽力加以阻止,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会采取任何措施。

拓展资料一、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又可以分为情况: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二、过于自信的过失1、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表现为认识特征和行为特征,认识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资料来源:间接故意——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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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10-3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如下:1、含义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其中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已经意识到了,因为放任的前提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是具有可能性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行为人态度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发生的态度。3、事件结果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出现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排斥结果的发生,这种结果违背了行为人是意志。4、行为目的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此意图而放任彼意图的发生,主观上并不会考虑这种结果是否可以避免,客观上也不会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措施;对于过于自信过失而言,行为人之所以去实施某个行为,是因为自己相信这种结果不不可能发生的。5、是否“可预见”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6、认知因素上的区别: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认识态度上存在一定差别,这种差别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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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10-3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认为凭借自己熟练的技术、敏捷的动作、高超的技能、丰富的经验、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因而,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犯罪隶属与过失犯罪形态中。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涵义本身揭示了过失犯罪形态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性、可避免性和行为人心理上的轻率性。这种有认知的过失形式与间接故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雷同之处,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是对危害结果有所认知,所以,两者的界限极易混淆。故有必要对其异同进行分析。理论界的通说认为,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同之处在于: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一是认识因素上的差异。有的学者指出,两者在认识程度上仍然存在不同。因为刑法明文规定,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明知”,而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在认识上只是“预见”。“明知”与“预见”从主观上看,对客观事物发展的认识程度是不一样的。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且在认识内容具有一致性,但无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至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是或然的,行为人对这种或然结果的发生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而且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一种不确定的联系。而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已然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其过高地估计自身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以至于其可能性认识成为事实。从这一点上看,似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知和现实结果的发生也存有一致性。但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程度的不同之处在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具有认知,而过于自信过失对可能性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则缺乏认识,因为行为人基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轻信可能性的危害结果不会转化为事实,如果危害结果的事实发生了,则违背了行为人主观意愿。因此,虽然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可能性的认识,但对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程度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偏差是区分两者认识因素的标志。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完全一致,则行为人的罪过形态属于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出现认识上偏离,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二是意志因素上的差别。从意志因素上看,两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有一种不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然而,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内涵中,对这种消极心理态度的要求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危害,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那些对危害结果已经有所认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间接故意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不反对也不排斥的态度,在这种“放任”的态度支配下,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并不是建立在能够控制事态发展的自身主客观条件之上,而是将这种希望寄托在其自身因素以外的其他外在的、偶然的因素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其放任行为的结果没有发生,则没有违背其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如果行为人放任偶然事件发生,也就意味着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该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但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此乃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外在因素依托。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通过自身的内在与外在的条件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当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轻信则建立在一定因素基础上。行为人“轻信”的依据主要体现在自身能力方面,如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其次是外在的他人预防行为或固有的预防措施,以及自然现状等客观因素抑制结果发生的辅助作用。因此,行为人是否“放任”结果的发生(依据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或“轻信”结果不会发生(即依据自身的能力和客观有利因素)亦是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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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10-3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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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10-3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的想法,间接故意是已经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后果的发生,但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过于自信,是预料到危害应该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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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10-3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间接故意是主观有意识去做。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是主观的,是盲目自信造成,无主观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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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10-3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杀人,是直接故意,我知道有人要杀人不报警,如果希望他把人杀了,是间接故意,如果以为他杀不掉那个人的,过于自信,以为他开玩笑,则是疏忽大意本身就是字面意思的区别,一个直接一个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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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10-3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认为凭借自己熟练的技术、敏捷的动作、高超的技能、丰富的经验、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因而,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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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10-3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联系:两者心理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2、意志因素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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