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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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7-1-23 18: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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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23 18: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应该是盗窃罪,而应该是侵占罪。因为朱某的行为应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盗窃与侵占的主要区别就是,财产是否在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很明显此摩托车是在朱某的控制之下的,所以应该是侵占罪。相关法条见后边,希望可以帮到您。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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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23 18: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我认为应该是盗窃,他有主观上盗窃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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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1-23 18: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以撤销。甲以为是赝品而卖,实际上是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买卖行为可以撤销。2,可以。因为丙明知实情,其行为已经属于恶意第三人,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甲撤销了与乙的交易行为,甲仍有花瓶的所有权,因此可以要求丙返还花瓶。补充:如果丙为善意第三人,那么丙取得了花瓶的所有权,甲不能要回花瓶。只能要求乙赔偿。关于打碎的问题:如果在乙交付了花瓶给丙后,那么丙是花瓶的所有权人,花瓶是他的,不用向谁赔偿。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花瓶,花瓶就跟甲完全没有关系了。丙打碎了自己的东西,干麽要赔呢?我认为楼上的结论是错的,应该仔细看一下善意取得的内容,《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是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情况之一,为了保护交易关系,才设立了了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丙没有义务去追究乙是不是有卖的所有权。公平条款固然重要,但是它是属于法律原则的部分,据法理,法律原则时常会有例外的情况。累死我了简直,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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