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我们必须签订就业协议才许离校,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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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7-1-9 12: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就业协议书怎么用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上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时会碰到一个具体问题——这些法人实体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到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来解决该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档案的接收、进榕落户、党组织关系、甚至驾驶员安全组关系等,都可由有关人才交流中心来为用人单位接收和办理。 二、离职别忘了解除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除了作为学校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外,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毕业生应比较慎重。在对用人单位有一定了解,确定要留下来工作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李,在去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反馈到了毕业学校。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上班了。8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他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该公司要求他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由此提醒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觉得不适合这份工作,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并持证明回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找到新单位,可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自己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改派到新的用人单位。 三、违约金不超过一个月工资 从2005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在求职中处于弱势的毕业生来讲是个好消息,用人单位对违约金再也不能“漫天要价”。 这个规定维护了毕业生的利益,但也希望毕业生能讲诚信,不要频繁流动。毕业生在就业之初频繁的流动,对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某大学2005届毕业生小陈,正在准备1月份的考研,在校内的一次招聘会上他被一家名企相中,小陈为不错过机会,便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同时也不放弃读研究生的准备。他在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上了“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毕业生还可以把协议期内工资的多少、违约时是否交纳违约金等易产生纠纷的条款附加上去。同时毕业生需明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使命才告完成。下面我再把签定就业协议的程序给你作一下简单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就业协议书的签定步骤 (一)、先由毕业生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填写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用人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毕业生和用人单 位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学院院招指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协议书生效; (四)、将就业协议交回学校,统一办理《就业报到证》; (五)、毕业生到校取《就业报到证》。 ( 注:就业协议书一份交与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自己留存,一份交学校保存。) 相关政策:第一条
毕业就业协议书每名毕业生人手一份,应妥善保管。为规范就业行为,以协议书丢失为由申请补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视同违约。申请人应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所在系就业工作小组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向学院交纳一定数额违约金后,方补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申请将户口档案留学院的毕业生,在毕业后择业期间丢失就业协议书,需向学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后,方补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采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学院的,还将给予纪律处分。第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学院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更换)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必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院出示书面证明,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院院招指办退回原就业协议书,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不按违约对待,但需缴纳协议书工本费。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时笔误,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也须缴纳就业协议书工本费。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导致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第四条
未申请将户口档案留学院的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明》到用人单位报到,以便用人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造成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第五条
申请将户口、档案留学院的毕业生毕业时其《就业报到证》暂存学院。一年内若找到就业单位,需由本人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到学校院招指办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调整的,由本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不需回学院办理。 (二)、跨省、市、自治区调整的,毕业生应于当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持相关材料持相关材料交学院院招指办,由学院统一报省人事厅(教育厅)审批。被批准调整的,方可办理改派手续,同时缴纳违约金。 (三)、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2、原就业单位的有效退函; 3、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4、《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第七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档案和户籍关单位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于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为限,逾期不再办理就业相关事宜。未就业毕业生的毕业手续一年后由相关人事部门办理;第九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学院院招指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第十条
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市以上报纸登报声明,然后持报纸原件及本人申请到学院院招指办,由院招指办到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就业报到证》补办手续,所需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户口迁移证明》遗失的,也应在当地市以上报纸登报声明,然后持报纸原件及《就业报到证》到学院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由于证件遗失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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