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之间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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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7-2-13 20: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职务: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司(厅)长 巡视员 副司(厅)长 助理巡视员 处(县)长 调研员 副处(县)长 助理调研员 科(乡)长 主任科员 副科(乡)长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一样,既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又有严格的数额限制。 按级别: 领导职务 总 理 1 1 副总理 国务委员 2 2-3 部级正职 省级正职 3 3-4 部级副职 省级副职 4 4-5 司级正职 厅级正职 5 5-7 司级副职 厅级副职 6 6-8 处级正职 县级正职 7 7-10 处级副职 县级副职 8 8-11 科级正职 乡级正职 9 9-12 科级副职 乡级副职 10 9-13 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 5 5-7 助理巡视员 6 6-8 调研员 7 7-10 助理调研员 8 8-11 主任科员 9 9-12 副主任科员 10 9-13 科员 11 9-14 办事员 12 10-15 附:执行公务员制度与参照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级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 三至四级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 四至五级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 五至七级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 六至八级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助理巡视员; 七至十级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 九至十二级科长,乡(镇)党委书记,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副科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四级科员,干事; 十至十五级办事员 其它参照管理机关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各有关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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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2-13 20: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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