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谁来还?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5 | 2021-1-27 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李小四,系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住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开元寺62号。
  汝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处与99年11月6日和平舆县人民法院签订了平舆县法院审判大楼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由我具体负责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期271天,工程造价342万元,不包括甲方在书面答疑中未列入预算部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包死。工程价款的拨付时间及金额、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也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另外,平舆县人民法院还向我借款140万元,使用时间为三年,期满还清,逾期如果还不清,按逾期金额从逾期之日由法院承担利息。合同约定,工程达到地优标准,每提前一天交付,奖励工程总价款的万分之二。我按期施工,并提前竣工,2001年4月12日,经过验收,此工程被评为市优良工程。依照合同,平舆法院除留下百分之一的保修金和借用的140万元外,其余工程款应当全部付清。
   但事实上平舆县人民法院根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五年多的时间,我上百次去要拖欠的工程款,其中的滋味,难以言表。直到目前平舆县人民法院仍欠我工程款及利息40多万元。
  
2007年11月份,我委托律师代理诉平舆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在立案问题上,平舆县人民法院推到驻马店中院,中院推到平舆法院,互相推诿,一推半年就是不给立案。无奈,我和律师反映到河南省高级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才于2008年3月27日指定正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正阳法院一直拖到当年6月2日才决定立案受理。
  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和11月5日两次公开审理,做出了(2008)正民初字第628号判决书,明显是在歪曲事实,偏袒被告,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原则。该判决有两个明显的事实错误:其一,不顾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的时间是2001年4月12日这样的事实,却以驻马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定该工程为地优工程的日期4月29日为竣工之日,这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其二,该判决不顾该工程竣工交付后五年多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事实,仅以法院内部的两个证人说领款发票交付的晚为由,而不顾原始发票记载的日期,就不予认定书证的效力,就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的工程款和垫支款的利息。
  在上诉期限内,汝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处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
  此案从立案就困难重重,歪曲事实作出判决也在预料之中。因为被告拖欠我的工程款,导致我目前仍拖欠很多农民工工资,有的虽然起诉我,但是我只有东躲西藏,有家不能归,无法给付农民工工资。此事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无疑将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法院在给其他单位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时候,是否想到自己也是拖欠人?打官司判败诉,我该怎么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27 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本来就是帮人讨要公道的地方,如此这般,公理何处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27 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维-权-网-络-维-权- 网-络-维-权- 联-系-Q-Q【⑨-⑦-⑤-①-②-⑦-④-⑨】 較-多-成-功-案-例-展-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27 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27 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在线关注此事,请联系13552180655,[email protected]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27 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 继续暴光 继续发帖再给电视台打电话一定要想办法搞点能起轰动效应的事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