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还有人比窦娥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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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2 | 回复82 | 2021-1-27 0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1月4日,
  在上海高院的第七审判庭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文杰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一声撕心裂肺的呐喊:冤枉啊!
  被告人王文杰以头撞墙,昏厥倒地!!
  以此证明自己的清白!后由120急救送往医院
  一个热爱生命的人,
  当他遇到多么大的冤情时,
  他才会以生命为代价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王文杰比窦娥还冤!
  
  此时的王文杰已在浦东看守所被关押了整整两年半。当他目睹报假案作伪证的人堂而皇之地坐在旁听席上,他承受不了如此巨大的不公正的判决,积愤在胸的大悲大怒,一声撕心裂肺的呐喊后,以头撞墙,以此证明自己的清白!
  当时王文杰的姐姐和妻子就在旁听席上,她们不知自己的亲人是死是活,痛苦万分的两个女子请求法官让她们见见王文杰,主审法官向高院有关领导请示,然而这个最基本的请求却被拒绝了。此时,承受着巨大痛苦、浑身发抖的两个女子感到这个世界太寒冷了,为什么上海法院连起码的人道都没有?撞墙后,脑内是否有淤血、是否留下了脑震荡后遗症?谁来给家人公开结果?难道家人连知情权都没有吗?
  30分钟后,王文杰被抢救过来。这一天,正是王文杰的生日,不知是否是故意设计——生日变祭日!苍天却仍让王文杰睁开眼睛看看,看看,看看这世界……如果说冥冥之中有天良,到底怎样才能唤醒这沉睡的天地良心!!!
  上海高院的周强审判长(刑二庭副庭长)啊,你们为什么偏偏选择在王文杰生日那天宣判!判决书上清清楚楚地写着王文杰的生日,法官应该很清楚,可是为什么要这样对待一个生命呢?这是对被告人人格巨大的侮辱啊!
  王文杰是一个热爱生命的人,他有年幼的女儿和70多岁的父母,那么,王文杰究竟遭遇了多大的不公,才会死不畏惧,用生命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呢?
  请看王文杰在被羁押的两年半期间蒙受的不公:
  1、管辖权问题:被告人在山东,合同签订在山东,业务的收款都在山东,此案的管辖权在山东,不在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可是为什么管辖权在山东的案子,却被浦东公安弄到上海,上海法院在上海结案?
  2、一审程序违法:2008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竟然让本案的重要证人吴汉中(也是报案人),坐在了旁听席上(而更让人震惊的是,吴汉中的证词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竟然不断地改变说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给吴汉中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得旁听。
  当时有许多目击者,当时王文杰的家人给张培鸿律师提出来,律师也向审判长陈捷提出了这个问题,但陈捷却说,他(吴汉中)来了,你也不能让他走啊。随后,王文杰的律师说,不用急,这样的开庭是无效的,然而,最后的结果是,这样的开庭竟然有效了!
  3、竟然用复印件当证据。给王文杰定罪的关键证据“菲玛合同”竟然是复印件!(报案人、公安和检察院都提供不出原件)。在司法实践中,复印件是不能当证据的.
  4、王文杰3月13日的出入境证明用事实推翻了证人郭欣的证词。可是这一切,上海法院为什么视而不见呢?为什么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上海法院竟然能判王文杰无期徒刑?!此案的几个关键证据根本就没有。
  5、二审律师拿到案卷后发现,整个案卷缺乏物证,大多是人证,而在这些人证中,来自报案人及公诉人的证据,竟出现了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修改笔录、证词,不断改变说法,证词前后矛盾的现象。是谁在协助报案人不断修改笔录、证词,不断改变说法?这是国家公务员在违法啊!
  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0日的(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22号的判决书中对王文杰用了许多侮辱性的语言,比如说被告人“张冠李戴、信口雌黄、纯属胡诌”等等,整个判决书根本没有中立的立场,不像法官,倒俨然像报案人的代理所写!为什么法官会这样?!
  
  7、二审程序有问题。2009年7月1日,上海高院开庭,竟然没有进行法庭质证,就草草了结了。案情复杂,第一天开庭进行不完,第二天接着再开,这不是常有的事吗?王文杰的辩护律师做了精心的准备,为什么法庭不给律师充分辩护的机会?难道是审判长心中早就有数?不用再听王文杰的辩护律师辩护了?那么,所谓的公开开庭审理不就成了走形式了吗?周强审判长,你就是这样公正执法的吗?
  8、一审、二审两位著名律师都提供了详细的物证确认王文杰无罪,但上海的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竟然判王文杰无期徒刑!让我们看看这两位律师的情况吧,一审律师张培鸿:是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而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是专门做刑事案件辩护的,所长翟建被称为上海东方第一大律师,而张培鸿是上海律协刑委会副主任。二审律师刘宪权:是上海政法大学的法学院院长,是上海著名的刑法专家、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宪权在认真看了案卷、掌握了证据以后,坚信王文杰无罪!
  2009年7月1日上海高院开庭,上海著名律师刘宪权,对一审判决的不公一一反驳,脉络清晰;从人证、物证到具体细节,有理有据,把案子分析得非常透彻,并提供了两个重要的新证据!反复印证了王文杰无罪,在场的法官和检察官都听得真切。
  两位高水平的律师都做了无罪辩护的案子,却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了无期徒刑!上海高院维持了原判。公正何在啊!
  9、本案是先推定有罪,然后又任意裁剪事实。本案中石油、铜矿业务的时间和付款名称都是不同的,法院却把二者混为一谈,从而把600多万元的欠款夸大成了1300元的合同诈骗。生命都有尊严!早在1996年,全国人大就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在法官释法中说 :“证明标准决定一切”,刑事证明标准则是要排除一切怀疑,包括看起来非常合理的怀疑,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绝对禁止有罪推定,不允许进行任何的假设。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就必须是百分之百,不能有任何漏洞。
  审理刑事案,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宁可将可能的罪犯放过,也决不允许使无辜者受冤。
  
  可是,本来是正常的经济纠纷,为什么上海法院却不顾事实,在没有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非要追究王文杰的刑事责任呢?这是个大冤案,是报案人报假案!
  明明一审错了,明明本案有那么多的疑点,为什么没有纠正错误的勇气!?明明二审律师提供了非常关键的新证据,为什么定性时不能认真研究、秉公而断呢?刑庭的成员和审委会的成员又有几个人认真听了呢?法院不能拿被告人的生命当儿戏啊!
  前不久有孙中界断指,今又有王文杰撞墙,究竟要多少人的鲜血和生命才能唤醒上海执法的公正呢?
  有正义感的人都来评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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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到追捧、争议很多的“同志”电影新片!<<找到心中所爱》!(转载)http://www.xctour.com/bbs/dispbbs.asp?boardid=9&Id=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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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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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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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执法者不能以证据为准绳的时候,法律的公平公正又在哪里?法官的良知要靠多少生命和鲜血才能唤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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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如此黑暗,法官如此不公,请问“法律”又是用来干什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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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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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像话了!
  这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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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看了一个片子是说一个青年在审讯室里被打死了,我真的很气愤,那个青年还有个小孩不到2岁,现在全靠年逾古稀的爷爷奶奶照顾。
  唉…………现在这种不公的事情怎么这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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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一中院一审和上海高院二审从合议庭到院审委会是一错再错,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不懂法;二是贪脏枉法。要说堂堂的上海法院的法官、院审委会成员不懂法律确实有点说不过去,要说他们懂法律,怎么会错的如此明显、如此幼稚、如此荒唐、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总之,不论属于哪种情况,不懂法或贪脏枉法的法官都应该清除法官队伍,如果让这样的人留在上海法院,岂不是容忍和鼓励他们继续贪脏枉法制造错案吗?
    以案谋私,枉法裁判的腐败分子,应该而且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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