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孩子罚款 办公室说了算吗?
日前,汶川县漩口镇小麻村村民李某,收到了汶川县漩口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李某缴纳计划外生育费18663元,12月24日前缴计生办,并加盖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
根据>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如对行政处理决定书有明确规定复议期限的按期限申请复议,该决定书签发的复议期限为15天,应当在期限满后被处理人不提起行政复议救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月24日是复议期限内,处理决定未产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怎么能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呢?日前李某己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执法的主体资格,办公室的公章只能在 有限范围使用,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加盖人民政府公章才能必然产生法律效力,用办公室公章代替人民政府公章不产生法律效力.希望人民的政府,带头依法行政是当务之急,也是百姓的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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