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合法土地被人硬生生的抢走,难道权真的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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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6: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家的合法土地被人硬生生的抢走,难道权真的大于法?
  本人的哥嫂家住河北省保定市的农村,由于大哥第一次婚姻很失败,加之以当时的家庭条件比较差,所以后来只能娶了一个离婚的妇女为妻,她带来两个孩子。由于当时全国土地第一轮承包到户已经完成,所以家里只有我大哥自己的土地用于耕种。当时我国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但在农村也有部分头脑灵活的农民并不只是情愿单一的进行土地耕种,他们还从事一些其他小本生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渐渐的他们逐渐失去了对土地耕种的兴趣,转而更乐于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生意买卖。我们村师某某就是这样的农民,由于第一次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师某某的姐姐和妹妹的户口都未从我们村迁出,所以按照人口数量承包土地时他们家的土地数量非常多。为了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做买卖当中去,师某某于1997年向我们村的村委会提出了将其承包的一块土地交回村里并不再承包耕种的要求(土地面积有三亩多,但当时这三亩多土地只占其家里总承包土地的一小部分),由于当时我家早已向大队提出了土地需求,所以村委会决定将该快土地直接承包给我家耕种。后1998年全国开始了第二轮土地调整承包,县、乡、村三级政府就顺理成章的将土地正式承包给了我家耕种,并下发了正式的土地承包证,有效期30年,当时一切均无异议。但由于近年来国家对于土地耕种政策的不断调整、又下发了种粮补贴,加之以师某某也已年近50岁,生意也始终没有什么起色,所以对土地又萌发了极大的兴趣,于是在2007年突然向本人大哥提出该土地应该是他的土地,并在我大哥耕种时派出其80多岁高龄的老父母进行不断的阻挠、撒泼、打滚,于是我家将他告上了法庭,当时虽然师某某的弟弟是我们村的支书,但全村人仍然认为我们家一定会赢了这场官司,谁料想县法院在开庭前1小时突然宣布停止审理我家官司,因为他们家已经翻过来将我家告了,并同时也假惺惺的将本村村委会推上了被告席,当时我家人由于不太懂法律程序,不明白为什么不审我们的诉讼而改审师某某告我家的诉讼,所以就糊里糊涂的当了被告。由于觉得自家肯定在理上,所以我家连律师也没有好好的请一个。出庭的时候,虽然我们有土地证等物证、有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村委会成员给予作证,但县法院还是判罚我家败诉,而且最可气的是当时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竟然就将我家种的小麦判给师某某收割,可怜我家哥嫂是憨厚朴实的农民,一直认为“法律会是公平公正的,我家既然有理有据,最终肯定能胜诉“!因此,我家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但中院也判我家败诉。后来我家又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了诉讼,高院向中院下发了一个“判决有误、需重新审理”的文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拖了很久后终于开庭重审,但本来法庭跟我家哥嫂说的只是先调查一下情况,没料到这次倒挺快,开完庭就进行了判决,结果又是败诉。我家人始终对此结果万分的不理解,明明有理、有据的事情为什么一直败诉?后我家人才听说,原来师某某的一个亲戚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庭长,事情至此我们方才大彻大悟,为什么官司一路输到底,但我家始终不死心,因为我家哥嫂一家四口除了这块地之外基本再无土地,又无其他技术特长,所以土地对他们这种纯正的农民来说等于今后生活的命根子,而师某某家由于其姐妹的土地始终在他家(按道理讲承包土地的时候他姐妹的土地就不再应该承包给他们了,土地承包应该是按照各家的人口分配承包的),所以他家可谓耕地充足。于是我家哥嫂于2009年底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高院的审理至今仍未开庭,但听高院的口气好像是要维持保定中院的原判----也就是说我家败诉的可能性很大。我想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事的态度也来了一个180度的大拐弯,该不是师某某知道这次审理已经是终审了,已经委托那个中院的庭长把高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也走到位了?
  
本人虽然通过网络、媒体、甚至街谈巷议,经常听到关于“社会关系大于一切”“有理不如有钱”之类言论,但本人始终半信半疑,而且还是对国家法制抱有信心和幻想的。可是经过了这许多,我自己也始终想不明白了,为什么政府下发的土地证法院判为无效就无效了(我家人去县、市政府咨询,接待人员都说因为法院判了他们也没办法,必须服从法院的判罚)?难道政府可以像印报纸似地随意印发土地证这样庄严的东西吗?难道政府下发的有效证件我们都可以随地丢弃、不名一文吗?难道法院有亲戚有朋友就能持亲情、钱财而超越法度吗?难道法院审理这么一个案子就让国家极度缺失的土地资源荒芜三年之久吗(此案截止现在已经三年有余,每次开庭都能拖半年之久)?
  
我始终不能相信!我始终不愿意相信!我希望得到法律界人士的帮助,希望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审理,希望国家能还我们老百姓一块公平纯净的土地、一个充满生活希望的社会!本人联系邮件[email protected],请有相关经验的人事给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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