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堡乡政府该不该承担因失职给一个家庭带来灾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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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6: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洛阳市宜阳县赵堡乡马河村村民。
  家乡地处山区,土地贫瘠,农民生存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收入水平低,我哥陈五志自幼务农,勤劳肯干,农忙在家劳动,农闲外出打工,一家五口衣食无忧。然而,由于2006年乡政府和村民签订的一份不合格的《水库承包合同》,致使我家树木被抢伐、庄稼被杀青、人身受威胁;又由于乡政府有关领导不及时解决和解决不力,使矛盾逐步激化于2007年9月引发命案,我哥因此坐牢,一个好端端的家庭陷入了绝境;再由于有关领导不作为或软弱,致使恶人逞强欺弱、扩界筑堰、堵塞河流泄洪河道,导致我家农田被山洪冲毁无法耕种,使本来就处于危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一、乡政府与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给一个脆弱的家庭带来厄运
  我家与被害方本无冤无仇,自从村委和被害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我家就遭到了难以逃脱的厄运,林权地的树木被抢伐、责任田的庄稼被毁,威胁、逼迫接踵而至,逃不脱,甩不掉--直至酿成命案。我们认为这份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从合同签订的程序看,村委与个人签订公共设施承包合同,应该公开招标,而这份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既不公开,也没招标;合同签订之前,既没有勘察标的的现状,也没有与可能涉及到的第三者通报情况。
  二是从合同行文看,该合同的标的是“我村水塘”,水塘何名,坐落何处,均不明确;“水塘”面积多大,边界何处,均无界定,也无附件说明;合同行文格式和内容与合同文书规范多有不相符之处。
  三是从合同履行的效果看,此合同一经履行就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并由此引发了命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政府不作为、甚至胡作非为,给一个脆弱家庭带来灾难
  我家林权地由宜阳县政府于1983年授权,多年来一直由我家经营,对方何以以毫不相干的承包水塘合同掘为己有。他们凭着横行乡里的野蛮作风,为所欲为,目无政府和法律,先是抢伐树木,再是毁坏庄稼,继之以人身威胁。
  2007年初,张麦红带人将我家林权地20余棵杨树抢伐。我哥(陈五志)向乡派出所报案后,乡政府介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张提出要“伐树款”500元,否则决不善罢甘休。强者明明在欺负弱者,政府官员作为仲裁者、作为权利的代言人,不讲原则、不讲法律、无所作为,甚至站在强者一边,弱者只能受欺,我哥只好忍气吞声按乡政府意思就此了结,抢伐者不仅没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还赚了500元。事后张再次逼迫我哥追要100元,我哥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满足了他的要求。
  去年8月张又用灭草剂将我家责任田中的秋庄稼杀死大片,我哥及时向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派人勘察了现场,但迟迟没能解决。我哥到派出所询问,得到的结论是:这人太坏,罚款不交,拘留几天出来更凶,你们忍一下吧。我哥无奈只好作罢。
  如此这般,张气焰更加嚣张,经常以我哥到乡里举报他为由进行人身威胁和财物敲诈,屡屡恶意挑起事端。我哥也深知他的为人,一再让步。张更肆无忌惮,不肯罢休,扬言要置我哥于死地,就在事发当天,张到村里找我哥,得知我哥到山上放牛,便追到山上,发生争斗。张高大威猛,我哥身体瘦小,在那种“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的紧急情况下”,我哥出于反抗(自卫)的本能,用割草镰失手伤到了张的要害部位,导致命案发生。
  我家自始至终依靠政府解决问题,而乡政府不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而是靠调解搞平衡解决问题,结果使矛盾一再激化,扮演了本案的帮凶。主要体现在:
  一是我家林权地是由村民组划分、由宜阳县政府于1983年颁发的林权证赋予经营权利的,自1983年以来,一直由我家经营。而对方承包水塘与我家林权地何干?却硬要强词夺理掘为己有!是非对错明明白白,乡政府却迫于对方的淫威,放弃政府的尊严和权威,不是讲原则、讲道理,而是靠调解来解决问题,致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二是我家林权地树木被抢伐,向乡里报案,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责任田庄稼被毁,向乡里报案,却不了了之。我家无奈一再退让,而对方却步步紧逼,导致命案。明明是强者肆虐,弱者受欺,享受国家俸禄的父母官,不是为民做主,而是无所作为,甚至通过诱导和威胁等手段,满足强者的欲望,致使强者气焰愈加嚣张,客观上扮演了欺弱扶强的角色。
  三是解决问题不讲程序,强抢民意,在几次到现场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是提前通知,而是临时喊叫,还总以“签不签字,若不签,我们不管了!”等逼迫签字了事。就在省高院法官通知到现场勘察的前一天,当事人正在从郑州赶回老家的路上的当儿,乡干部临时到现场划地,要我年近8旬的老母在他们写好的字据上签字。这又是何?!更有甚者,个别官员为了保全自身,掩盖过错,在省高院法官实地调查时,昧着良心说一些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话。做人的原则哪里去了?!做官的官德哪里去了?!
  总之,乡政府有关领导在本案发生过程中,怕恶人不敢碰硬,绕圈子应付了事,没有起到领导干部应尽的责任,不是勤政为民,而是玩忽职守;不是关注民生,而是糊弄百姓,助纣为虐、推波助澜,酿成悲剧,不该承担应有的责任吗?!
  命案发生之后,水塘承包方进一步扩界筑堰致使泄洪通道受阻,我家上好农田被洪水毁坏不能耕种,现在正处雨季,农田面临更大威胁,多次向乡政府求救,政府仍无动于衷,毫无反应。这人为造成的损失该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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