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情谁来调查 社会黑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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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27 07: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网友您们好:
  
  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同志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早上自焚身亡。请为王永来申冤。
  
  王永来同志因住房紧张,于2009年向村委交纳各种建房费用,经村两委批准同意,并接到建房通知后东凑西借省吃俭用竭尽全力建新房五间并取得房权证。本以为可以安居乐业,谁想2010年4月23日又突接到通知“王永来未经国土资源部依法批准擅自于2009年至今占用九龙街办上庄村的集体土地搞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日之内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千左右人口的尚庄村仅仅拆除这几户新房这叫谁能接受。后来街办和村领导利用各种手段武力威胁,又几户再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了拆除协议其中一户已被拆除。因为王永来是党员退伍军人街办和领导要求他带头签协议拆房,4月29日下午街办派出所的警员到村里欲强制抓押王永来去签协议,安分守法的王永来无奈才逼到街办,街办一负责人对王永来说:王永来同志因住房紧张,于2009年向村委交纳各种建房费用,且已全部交齐,经村两委批准同意,并接到建房通知后,东凑西借,省吃俭用,倾其全力,建成新房五间,并取得房权证。本以为可以安居乐业,谁承想2010年4月23日又突接到通知,在无任何明确补偿的情况下,房屋要被强制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约三千人口的尚庄村仅仅拆除7户新房,是何道理,谁人能够接受。后来街办和村委领导利用各种非法手段,甚至使用武力威胁,有几户人家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了协议,其中一户的房屋已被拆除。因为王永来是党员,退伍军人,街办和村委领导要求他带头签协议拆房,4月29日下午,街办派出所出动警员,到村里欲强制抓押王永来去签订协议,安分守法的王永来无奈才被逼到街办,街办一负责人对王永来说“如果你不签协议,就撤销你的党籍,没收你的房权证,如果你自己不动手拆,,就找100多名武警铲平你的房子” 并污蔑房权证是假的。王永来同志本来忠厚老实,本分做人,此时已经受不住街办人员的各种威胁和恐吓,最后导致精神失控,发生自焚的悲剧。
  
  我是王永来的家属,事实报道不全面,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强制拆迁造成的,王永来盖房5间,2009年6月份建成,有房权证等各种手续,2010年4月23号,上庄村委和九龙街办等有关部门下令强制拆迁,如不拆迁将没收房权证,开除党籍,还采用恐吓威胁(派武警)强制拆迁,造成当事人压力过大,精神失控,才发生自焚事件,希望媒体如实报道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农民盖房容易吗有多辛苦你们知道吗 房权证等手续齐全强制拆迁逼死共产党员王永来 事实真相为什么没有报道 山东潍坊坊子九龙街办的官员没人管吗 王永来家属24小时被监控 出也出不去 记者不让采访 还有百姓讲理的余地吗 难道让他成为一个冤案 真相谁来调查
谁来为百姓做主望广大网友主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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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7: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还有个“三光村支书”
  《从中和村支书的霸占贪污,看延寿县委政府官员的腐败》举报材料之十一
  “村集体资金2000多万 被贪光”,“村集体资产1000多万被霸光”,“村集体机动地1000多亩被卖光”。这就是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中和村村支书崔永财27年来的政绩。曾经是延寿县的“首富村”“小康村”“延寿县中和镇中和村是远近闻名的‘首富村’‘小康村’。村里有固定资产1000多万元,流动资金152万元,村里有客货汽车128台••••••建起了商场,成立了自己的‘合作基金会’”。这是2007年5月黑龙江农村报刊登的由此报记者和延寿县委宣传部合写的“ 纪实文章”中的一段话 。村支书崔永财是县里的“模范共产党员”“先进党支部书记”“市人大代表”“省劳动模范”。
  崔永财自1983年担任中和村的党支部书记以来独揽村里财政大权,专横跋扈,横行霸道,拉帮结伙,偏亲向友,结党营私,排挤异己,任人唯亲、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一手遮天。27年来,从没公布过村账目,中和村九任村长均不知村财务,不知道村家底。村民那就更不用说了。
  1986年春,中和村民集资和村集体资金和村后续资金300多万元,成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给中和村民发放了“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证”。出纳员由其情妇(村出纳员)担任,会计由其亲侄担任。每年以年息24%、26•4%、28•8%、30%、36%还有60%的速度递增。“合作基金会”的任务就是放钱收利息。至今也从没公布过账目,村民也不知收了多少利息了。估计已超过2000多万元了(除去花销)。可是,作为集资者的股民手里捧着合作基金会发的“股金证”,至今一分钱的红利还没分着呢!听说,“合作基金会”早就没了。村民集资的本金也不知道哪儿去了。手捧着“股金证”不知道到哪里去要钱?
  1994年村里用合作基金会的钱盖的价值500多万元的“中和商场”大楼,2007年6月,也被崔永财伙同镇政府官员以“村里修路无钱”为由,不经过村长和村民,偷偷卖了不到100万元。并由中和镇政府和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07年6月26日,延寿县房产管理局没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用崔永财的私人身份证把中和村民的集体财产、中和村股民的共同财产“中和商场”大楼办理了过户手续。7月6日村长和村民才知道大楼被卖。纷纷连夜联名签字,并推选村民代表和村长7月11日找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表明中和村民和股民的态度:一、中和村大楼是中和村民的集体财产和股民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中和镇政府无权卖中和村集体财产,其行为违法,镇政府和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应撤销。二、根据以上两步法律,村支书瞒着村长和村民偷卖村民的集体财产和股民的共同财产违法、无权,村支书的行为违法、无效。三、延寿房产管理局用私人的身份证把集体财产过户给私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的违法行为。应撤销。大楼应返还给中和村民和股民。当年11月中旬,延寿县纪检委代表延寿县政府宣布“撤销王利君(买房人)房产证,大楼产权归还中和村”的决定。11月21日,中和村向延寿房产局提出申请“撤销王利君持原中和村办公楼产权证,恢复中和村原有产权”的申请。11月22日,中和镇党委18次会议作出“废止中和镇政府和王利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决定。并承诺:“撤销王利君的房产证,出现的一切后果均有中和镇政府承担。”延寿法院也支持了延寿县政府的这一决定。可是,令中和村民始终不明白的是:就在县纪检委代表县政府宣布“撤销王利君的房产证,大楼归还给中和村”的决定后还不到一个月,延寿纪监委瞒着中和村民偷偷找来评估部门评估,让王利君再交1•7万元把中和村大楼再次卖掉。所以,至今王利君占据中和村大楼不予归还却没人来管。中和村民欲拿起法律的武器,以中和村民和股民的双层身份为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法律依据,向延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延寿人民法院却用各种理由推辞,设置种种障碍,三次不予立案。村长徐和遵带着各种法律手续到延寿县房产管理局,欲恢复中和村大楼的房产产权手续。可是,延寿县房产管理局局长李静波竟设置种种障碍,多次刁难不予办理产权恢复手续。并打电话伙同中和镇镇长王铁锋威胁村长徐和遵。镇长王铁锋在电话里大声对徐和遵吼道:“中和村大楼的房产证不能给你们办,要办,就给王利君办!”看!延寿县委政府官员腐败成什么样了?延寿县的百姓摊上这样的腐败官员,百姓得日子还能有天日吗?
  中和村座落在最繁华地带的一栋房产,现在价值在70多万元,1994年价值也在20多万元。1994年秋,村支书崔永财瞒着村长和村民,偷偷以一万元的价格归为己有。每年光收出租费4•3万多元。村民以为村里在出租。4—5年后村长和村民才知情。究竟哪一万元交没交谁也不知道。县纪检委查账的工作人员说:“这不算贪污!”
  中和村价值60多万元的两个大车库,2005年,在村长和村民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崔永财偷偷以1•5万元的价格归为己有(用其侄崔延文顶名)一个。另一个送给其情妇(合作基金会出纳员)。现在两个大车库都被其二人霸占着。纪检委、检察院和村会计的“联合调查组”查完帐说:“这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现在,中和村真正变成了“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无产阶级了”!
  中和村有耕地面积近16000亩。按国家规定,留机动地在1000亩左右,甚至还要多。其中,有100多亩卖了300多个房号。每个房号卖价都在3000元。可是,纪检委、检察院和村会计的“联合调查组”查完帐说村里账上只有70多个,每个的价格只有300—400元,其余都没有了。往下也不调查了。不了了之了。卖房号的钱哪儿去了呢?揣进谁的腰包里呢?这是一笔近百万的卖地钱哪!
  中和村近千亩的机动地成了村支书的另一条敛财路。村里这么多机动地,这么多年,村里账上没有收入。这笔不菲的收入又到哪里去了呢?
  都被村支书卖的卖了,送人的送人。当然不是白送。谁给送钱就给谁地。(都有证据)也都是他和情妇的亲属和亲信。机动地祸害没了还不算,又违法的收回许多村民的承包地给其亲属和亲信。现在他和其情妇的亲属和亲信每家都有60-—80亩地,甚至更多。而中和大部分村民的承包地都在10—20亩之间。有的只有3—5亩,还有的甚至连立锥之地也没有了。这些人家的承包地都是被村支书和情妇违法收去给他们的亲属和亲信了。这些人家由于地少和无地,导致生活无法维持,只好到处流浪,四处漂泊。有的已妻离子散,有的已家破人亡了。无儿无女的孤寡人宋思文,已78岁高龄。由于13亩承包地被崔永财违法收去给其亲信(原村出纳员)耕种。导致无生活来源,村里又不管。为了活命,已78岁高龄、拖着常年腰腿疼病的身体的老人,仍在青岛给人看大门打工维持生命。
  现在的中和村是一个“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无产阶级”“小康村”。昔日的“模范共产党员”“先进党支部书记”“市人大代表”“省劳动模范”于一身的中和村党支部书记的崔永财,真正变成了黑龙江的“村集体资金被贪光、村集体资产被霸光、村集体土地被卖光”的“三光村支书”了!
  “你们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反正黑龙江省你们告不倒我!”这是黑龙江“三光村支书”的最牛语录!
  (真名实事,决不夸张)13503650500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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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7: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吕琳涛无私助人在与暴力分子搏斗中惨遭杀害讨一个公正结论的请求
    
    
    ----以慰亡者亲人之痛,使受害人安息
    
    一、 吕琳涛为助他人在7.18灭门惨案中与罪犯搏斗致死。使祖父晚年丧孙、父母亲中年丧子,祖母思孙,痛不欲生,追孙而去。
    
    申诉请求人吕成群是吕琳涛的父亲,我们夫妇痛失儿子吕琳涛,其悲伤无法用言语表达,同时也为儿子与罪犯作斗争的行为感到幸慰,他没有辜负我们二十年辛勤的汗水。但祖父母得知孙儿遇害,祖母当即昏倒在地,从此后承担着常人难以体会、白发祖父母送黑发孙儿的痛苦,终日以泪洗面,沉默寡言。新年将至,只见人家年轻人都回家团圆,独不见孙儿高大的身影,帅气的笑脸,听不到孙儿欢快的笑语与问候,祖母终于在小年夜突发疾病,口中念叨着涛[方言:桃]子后,不再言语。在这万家欢乐的传统节日期间,我哪慈祥而又善良的母亲,思念孙儿,含悲带愤,追孙而去。
    
    二、吕琳涛为助人,才与暴力犯罪分子搏斗致死的,这是无可非议的事实
    
    [一]从吕琳涛遇害的因果关糸看,助人是因,受害是果。
    
    吕琳涛虽年未满二十岁,但在亲戚、朋友、邻里眼中是一个难得的具有社会责任感,乐于帮助人的好青年。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晚十时许,应浙商章显琴、吴细花夫妇之请,帮助寻找可能被绑架的儿子章为普而去章家的,是在助人过程中遇害的。这是遇害的因。
    
    [二]犯罪分子的口供和检察官宣读的证据材料都证实了吕琳涛与暴力犯罪分子搏斗的事实。
    
    在与暴力犯罪分子搏斗时吕琳涛随于从桌上拿了一把小水果刀拼命与手持锯齿刀和锤子的凶犯博斗,并同时大呼:救命,曾一度夺下凶手葛福庆的锯齿刀,在头部遭到锤头猛击数下的情况下,仍打飞了凶手左成亮的锤头,退入房间,退入房间后罪犯又从厨房拿来菜刀,砍在吕琳涛的手臂上,打飞了他从犯罪分子手中夺取的锯齿刀,并遭两凶犯一阵猛砍,最终昏倒在地,犯罪分就离开房间,当犯罪分子发觉房门关上时,又找来钥匙打开房门,见吕琳涛在向通阳台处爬去,这时吕琳涛也发现他们进来,又支撑着站了起来,于是又招来两犯一阵猛砍,终于又倒在血泊中,这就是果。
    
    三、在7.18灭门惨案中富涛物业公司有义务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为什么不作为?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告知的吕琳涛的死亡时间,为什么与检察官的证椐材料不符?
    
    [一]吕琳涛是什么时候死亡的?如何认定?应实事求是。
    
    盐都区公安局告诉我们是7月17日晚11时前死亡,而两杀人犯都讲:吕琳涛是在他们作案将结束,清理完现场,冲洗完身上血迹后才捂死的:在检察官宣读的证椐材料中也是这么讲的,他们捂死吴细花、吕琳涛后分完钱物便下楼准备离开现场,罪犯第一次下楼时间为18日凌晨2:15分[即我们第三次拨打110求助的时间];盐都区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全身多处伤口引起的出血性休克合并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杀人犯的口供和检察院的证椐与鉴定结论是一致的,是被捂死的。二个杀人犯的口供和检察院的证据材料中都提到罪犯是准备逃离作案现场时才将吕琳涛捂死。二罪犯第一次下楼准备逃离现场的时间,也就是我们第三次打电话求助于110的时间,公安局应有110报警记录,第一次打电话是1:20分左右,以2c702发生绑架案向110求助:1:50分左右警察到现场,未作任何处置就离去。第二次打电话是2:14分,再次向110求助,请他们快来:2:15分我们发现两可疑人下楼:第三次打电话是2:16分向110求助,警察来了后我们明确告诉他们,有两人刚才下楼,看到楼下有人,楼梯灯都未开又退了回去,两人都穿着长衣服,其中一个还戴着帽子墨镜,在这个气温30多度的夏夜,这种打扮、发现有人后又退回去也没能引起他们的警觉,作了一番搜索后,并且在陈刚拉开703外门,指着内门说:不错就是这家,我在这个位置脱过鞋,也没有敲703的门,而离开现场。据此,可认说明吕琳涛的死亡时间应不是公安局告知的17日晚11时前,公安机关论定的死亡时间与实际死亡时间不符,为什么?请公安机关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二]富涛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职责是什么?其不作为的行为应不应承担责任?
    
    1、18日0:30分开始我们夫妇与陈刚两求小区保安,至1:50分警察到小区,直至5:00多抓住罪犯,小区保安为什么不能提供章家的确切住址资料?
    
    2、有没有义务向110民警提供准确的楼层房号?应不应对其不作为的后果负责?
    
     3、18日5时天己亮,小区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看着犯罪分子逃跑,后面有人大喊:不要 跑,却无动于衷,为什么?
    
     吕琳涛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与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行为不作为是否有关,物业公司对吕琳涛的死亡应不应负一定责任?
    
    四、申诉请求人吕成群为自己的报案行为负责,彻夜未眠,终于抓获了一暴力犯罪杀人犯
    
     申诉请求人吕成群于18日1:20分报案,先后六次报警求助于110、88410110。第四次求助时,当时是我一人坚守楼下,如果这时罪犯下楼,我不可能放他们逃脱,会不会在这起己丧四条鲜活生命的大案中,再多一个冤魂?
    
    近5:00,犯罪分子下楼,从衣着和手上的血迹,我们认定这两之是罪犯,并一起追了上去,直追到小区大门口,眼看罪犯就要出门上大路,我妻大喊:不要跑,左成亮我认识你。暴力犯罪分子听后立即分头逃窜,而此时大门口保安和物业工作人员却无动于衷,我立即发动摩托车追了上去,在温磬宾馆对面将罪犯电动车逼停,同时拨打88410110,时间为5:03分。等了一段时间见警察未倒,于5:15分再次拨打88410110,让他们把罪犯之一左成亮帝走,由于人单势薄,只抓住其中一个,眼睁睁看着另一个罪犯从我们身边逃脱。
    
    以上述事实,请问:公安机关有没有法定的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的义务?其处理该案具体行政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五、多方诉请求未果,不得不再次恳求盖棺定论,别无它求。
    
    吕琳涛为帮助他人与暴力犯罪分子搏斗致死后,我们虽多方反映,浙江商会也出面与政府交涉过,虽有不少口头承流,但至今得不到哪怕是只字片纸的公正结论。在我儿遗体火化前后,公安及政府相关部门态度为什么不同?7月19日我们向公安机关提出的问题,他们当时承诺立即着手调查,7月20日告诉我们己由盐都检察院调查,而我儿火化后,我们虽多方诉求,为什么各部门收到材料后至今也没有一个结果。
    
     我儿火化时,市政府去了一位副秘书长,市政协去了一位副,盐都区去了一位副区长参加我儿的遗体告别仪式,从这一事实,我们认为是政府对我儿吕琳涛为帮助别人致死的肯定。为什么吕琳涛火化后,我们多方诉求却没有任何回音?
    
    为什么我们为帮助别人而失去儿,得到只能是一捧骨灰和无尽的伤痛呢?
    
    我们别无他求,我们只求公安机关给吕琳涛一个准确的死亡时间,政府给吕琳涛助人与暴力犯罪分子搏斗致死的行为作出公正的结论,让我亡儿安息,让我们有一点精神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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