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黑黑雾蒙蒙何时青官晴朗把冤查?[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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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7: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及各位高人救救我!报道事件
  我叫何飞波,是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太山里村13组人。联系电话15574916609
    于2005年4月10日晚上在当地网吧上网,7点左右被当地黑恶霸王何阳平、何益平、何恒长、何良波、何恒飞[在逃]等人从网吧拉出,不问青红皂白拿刀乱砍我多次,将把我右手上臂砍断,左手严重砍残,背部乱砍6多刀。送往多家医院治疗,因伤太重无法接受治疗,最终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3个月。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终身叁级伤残。案发后凶手在公安派出所抓获4名凶手,经当地一审俩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1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告何阳平、何恒长、何良波、何益平、何恒飞(在逃),故意殴打伤害申诉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让受害人蒙受重大人身伤害,经郴州市公友向法医技术鉴定委员会(2005)郴法复鉴字第084号《法医鉴定书》,证实申诉人因被锐器致伤致右肘部离断伤,左肘部尺神经断裂及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并致右上脚裁肢事实,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条规定,已构成重伤,上述损伤评定为叁级伤残。
  2、认定中两审法院虽以故意罪追究四罪犯刑事责任,理对漏网的另一罪犯何恒飞却不追究,致使其逃脱法律制裁,得不到法律严惩。
  3、附带民事赔偿中,对申诉人重伤害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行为的事实认定不清,仅判令被告承担14万经济赔偿,包含医药费 等 费用4万多元,明显数额太低,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4 犯罪分子作假冤枉受害人抢劫过犯罪分子亲人的钱财过,证实是违背事实真相,纯属捏造,包庇犯罪分子,作出的违背事实的伪证,属有关部门故意包庇犯罪分子,相互结合为犯罪分子开脱重罪的事实。
  5 犯罪分子故意重伤害,何阳平主犯一审刑事判刑十年,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八年,凶手何益平一审刑事判刑十三年,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十一年,犯罪分子何恒长一审刑事判刑十年,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八年,犯罪分子何良波一审刑事判刑四年,未上诉
  6(2006)郴北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第一条中的损害赔偿部分,至今未履行,受害人多次讨要,却遭到了拒绝,执行法院也进行推诿,至今未给予强制执行,
  7 犯罪分子判徒刑之后,受害人一直有人在后面下黑手,黑恶势力报复,进行恐吓、威胁、陷害,受害人在当地饭店吃饭中毒几次。受害人的电话、手机均被控制,在发生危害的时候,受害人无法拨的求救紧急电话通,受到了人身限制,出门在外一直有人跟踪,使我在万般无奈到有关部门反映此案,却遭到危害,受害人从小就无父无母,无依无靠,生活不能自理,无生活保障,现又遭到黑恶势力追杀灭口之中,受害人响有关部门求救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合法人身权益。无门无人管,
  受害人紧急请求,尊敬的领导及各位高人,高度重视,看在我走头无路心还在跳的份上,救救我生命。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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