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司法不公 太岛冤案 依法合作造林 冤假错案 政府行为 中国经营报 861工
一千五百多亩林子被砍事件
至今无人过问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太和县1000余亩优质林一下毁掉900多亩,眼皮底下太和县这一事件阜阳政府其实已知道,在五省投资户揭示下,才草草地以阜阳政府办公室发了一个文件(附后),随后又相继出现了利辛县五老庄150亩林木被毁事件及合肥三什岗几百亩林木被毁事件,林木被毁还在陆续发生。
第一、太岛林地大面积的被毁的原因
毁林事件于今年春节就已经开始了,原起因是阜阳公安在当地散布太岛是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等等,又因 6月3日安徽卫视频道在夜间22.25向全国播放了“非法集资的陷阱”把太岛农林列为第一案例,第二天晚在全省地方台重播,这么一来大面积毁林事件就陆续发生了,维护林地老百姓认为无指望得到维护费了,就逐步地大面积的砍伐林木,导致整个毁林事件愈演愈烈,因“非法集资的陷阱”的违法报道,给12个省市不明真相一万余人的精神上带来了绝望,使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司法的公正审判产生了极大的怀疑和不信任。你们拿什么让我们信任呢?你们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就是——藐视法律、以权压法、轻视无知的人民、鼓惑、愚弄人民,对政府干预司法程序及公正审判产生“恐惧”和痛恨。我们一致认为,视频的播放是有原因的:6月下旬初,太岛农林一案阜阳法院就要开庭了,为了做开庭前的舆论,欺骗参于太岛合作造林的投资户,掌权的官员们采取了卑劣手段,利用安徽公共频6月3日晚间22时25分栏目播放了"非法集资的陷阱"将太岛农林列入第一案例,有意向融资户宣传太岛农林已定罪了。政府的媒体先把结论放出来看你法院敢不宣判。随后毁林的事件就被当地政府的一些官员们导演成功了。
第二、违法犯罪的毁林者和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者难逃责任
一、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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