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饼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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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7: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法制人士及各位朋友:
  
您们好.谢谢惠览与关注.
  我(女)于1999年7月在辽宁省辽阳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国企,现称辽阳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法定退休.因我老伴于2002年4月在辽宁省辽阳市进出口公司国企改制中被并轨(下岗,失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从此即被非法和无辜地取消了30年来依法原本一直就有的取暖福利(并轨前的取暖费是由男方单位负责按国家规定报销,但是从来没有规定必须由男方单位报销).虽然自当年以来长时期不断地多方诉求主张权利,却仍至今未能解决,严重地侵害了我(女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第二十四条("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和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辽阳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和副市长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第一部分第4条("关于取暖费问题,企业应承担离退休人员国家规定面积的85%取暖费用.另外退休单身女职工和女方为退休职工而男方已并轨的,由女方所在单位按规定负责取暖费报销")与辽市政办发[1999]33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由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可将住房面积在限额标准以内部分个人负担比例确定为5%至15%")之规定,我(们)的2002年以后(含2002年)的取暖费应由民爆公司(女方退休单位)负责按照85%的比例给予报销.
  
可是,该公司竟至今不予报销.很显然,该公司违反了以上所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为维护法制的尊严及本退休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于2009年9月15日依法以此起诉致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可是,该法院以应由其主管行政机关解决为由不予受理.
  
于是,于2009年9月24日至10月26日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以此信访致辽阳市原商业局(系民爆公司的主管行政机关).岂知,该局以没有市政府红头文件的具体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又于2009年11,12月,继续分别信访致市,省妇联和省人大法制委等有关部门及领导.但是,均毫无效果.
  
由以上事实可见,法律法规在违法违规者面前竟如此尴尬和无奈.为什么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不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难道和真的只是一幅描绘妇女维权的美丽图画,中看不中用吗?或者只是为了给依法维权妇女画饼充饥吗?所谓"依法行政","执政(法)为民"云云,其实只不过是口号罢了.
  
因维权无门,特此诉求,并惟帮助早日讨回该合法权益是盼!
  
诚谢!
  
专此
  
谨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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