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肇事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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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8: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8月2日,洛阳定鼎南路34路公交车站交通事故始末。
    9:58前,34路公交车在定鼎南路站停车上下客时,1位75岁老太太因为年老体迈行动迟缓,在后门下车的过程中,身体被提前关闭的车门夹住,并被已经启动的车辆猛力带倒,仰面摔下时,后脑重重得摔在地上,发出的巨大声响震惊整个车厢!
    9:58,伤者仰面倒下后,司机开门、停车、全体乘客下车,察看伤者。伤者昏迷,双眼上翻,没有意识,呼叫不醒。乘客有人认出伤者是洛阳玻璃厂职工医院医生。
    9:58,某乘客拨打120。
    10:15前后,洛阳市第四人民医院120赶到,伤者缓慢苏醒,不停摇头,诉头晕,血压180/100mmHg。
    10:30左右,120离开。(原因待进一步查明)
    11:00左右,34路公交司机乘出租车将伤者送到第二现场,玻璃厂路凯芙特酒店对面马路边垃圾箱边坐下,请路过的玻璃厂职工帮忙寻找伤者家。后乘34路车迅速逃离。附近住户发现事情蹊跷(为何一青年将病重老人扔在路边?),前来围观,认出伤者,迅速前往伤者住处寻找伤者老伴。
    11:48分,伤者家人赶到。第四人民医院120再次赶到,发现此伤者系34路公交事故伤者。伤者家属迅速报案,还好是同一批救护人员,不然谁能知道1个多小时前34路公交车站的事故?司机居心叵测啊!!!
    
    12:00入洛阳市中心医院。
    15:13,伤者因“枕骨骨折、脑挫伤、硬膜下出血、脑疝”离开人世。
    
    
    幸运的是,在《洛阳晚报》的帮助下现目击证人已找到,经过10名相关证人的讲述,我们还原了事故的全程。34路公交司机不仅要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还存在将伤者转移至第二现场的逃逸情节!
    不幸的是:1、部分证人首次讲述事情经过时非常主动,可是在事故科取证笔录之后不愿意再次出面,与其他证人一起还原事情经过导致事故处理大队所谓“证据链不全”;2、事故处理机关在寻证方面没有起到足够的作用,甚至影响证人证言;3、至今8月16日,10个工作日已过,交警事故处理机构没有给出任何事故判定,甚至说不能判断为“交通事故”。《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为何时至今日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仍不让我们双方当事人见面?为何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何总是拖延事情调查进展?为何与说话时闪烁其词?有没有在袒护肇事司机和公交公司?
    
    
    我们不禁猜想:公交公司和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是什么关系?事故处理得多了就熟了,来往就多了,或者还有其他吧……
    黑白还是要分得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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