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警察、黑恶势力合伙犯罪可以横行民间何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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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8: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军人、警察、黑恶势力合伙犯罪触犯刑律
  是犯罪吗????
  在当今和谐社会,法治国家,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现役军人、警察、社会黑恶势力纠集在一起,在当地称霸一方,团职干部(军人)被这伙人成为“老大”,警察和社会黑恶势力做打手,驾驶军车横行乡里,大肆诈骗多人多次,数额特别巨大,当被骗方派法律顾问实施诉讼时,这伙人就对法律顾问寻衅滋事,实施暴力,随意殴打他人,采取绑架、抢劫、非法搜查的手段,将法律顾问打成轻伤!企图赶走法律顾问,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资金和矿产,掩盖诈骗的事实。
  近日又了解到其又诈骗山西人到手1000万元
  就此案,内蒙古军区保卫处已立案,内蒙古公安厅已立案,但,军队高层机关张某某,打招呼,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办案人欺上瞒下,局长收到证据材料又压制不办,使军队、地方公安机关对此案不作为!
  其已触犯刑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犯罪吗???
  被害人作为百姓,只求平安。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故请求军委、公安部为百姓做主,严惩犯罪!
  对本案,军委、公安部就没有点感受吗???
  
  附:(军、警、恶合伙实施犯罪活动举报材料)
  电话:13930007868
王有辉
  2009、7、19
  震惊:现役军人、警察、社会黑恶势力
  合伙实施犯罪活动
  因迟建增(现役军人,内蒙古军区团职干部)、刘桂荣(与迟建增夫妻关系)诈骗封改琴人民币40万元一案,封改琴派法律顾问前往锡林浩特与迟建增、刘桂荣(鑫旺公司法人代表)商谈,迟明知王有辉是法律顾问,次日迟和警察、组织力量实施暴力、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采取绑架、抢劫、非法搜查等手段,殴打法律顾问!
  2008年4月26日,警察指挥社会黑恶势力,警察3人,驾驶汽车5辆(其中军车一辆)合伙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与某铁矿无关,进行调解的法律顾问实施暴力、寻衅滋事随意殴打,采取绑架、抢劫、非法搜查等手段,将法律顾问打成轻伤!对法律顾问一随行工作人员实施抢劫手机一部;在警察指挥下第二次对法律顾问进行殴打并实施暴力进行绑架、抢劫。在派出所门前这伙人,逼迫出租车司机打开后备箱,强行对法律顾问的文件包和行李,进行非法“检查”,又对法律顾问一行人员追赶,对该手提包抢夺。(且迟建增在地方公安机关和军区保卫处的口供中对此抢劫行为供认不悔。)
   证据到位情况:本案的相关证据、报案材料分别向北京军区保卫部,内蒙古军区保卫处送达,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送达,并直接向该局成映泽局长邮寄送达。两级保卫部门都称团职干部我们不管;
  
综上所述:在法治国家,现役军人、警察、社会黑恶势
  力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293条、263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团职干部迟建增被称为“老大”,这一伙犯罪嫌疑人在当地称霸一方从军队到地方影响较大。
  本案内蒙古军区保卫处立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立案,后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个别办案人欺上瞒下隐匿证据和不作为,给公安厅立案的案件设置障碍。锡林郭勒盟公安局目前正在查办,但,本案时间长达一年之久至今未果。本案2008年6月5日迟建增在逃,有军界某机关张某某向北京军区保卫部及内蒙古军区保卫处打招呼造成军界不作为。
  
就本案前案后案,不难看出,该军、警、恶之所以敢共同参与犯罪之疯狂!后案胆大妄为者之多!该案之前案后案触目惊心、性质恶劣!从军队到地方影响较大。 现役军人、警察、社会黑恶势力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在中国之少见,在中国历史上少见,性质恶劣!办案单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举报人请求:
  1、北京军区保卫部及内蒙古军区保卫处应就本案现役军人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给个结论。
  2、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应就本案警察、社会黑恶势力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给个结论。
  
举报人:王有辉
  联系电话:13930007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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