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刁民和狗不得入超市”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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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7 09: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浪湖北网消息:襄阳一网友“斑马小王子”在超市购物,专挑那些过期的东西买。然后再根据新消法的维权条款,找超市要求10倍赔偿,一个月下来也赚了大几百元。正当他沉浸在这利国、利民又利己的喜悦之中,再准备进超市小赚一笔时,却忽然发现门口立了个牌子,上面写着:“某某(他的名字)与狗不得入内!”原来,超市把他当成了职业打假的刁民。
  看罢此文,首先感觉到这是一种进步。欣慰地看到消费者懂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了。当然像本文的“斑马小王子”利用商家的疏忽和漏洞,专门去购买问题商品从而去谋求一己私利。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此举伤害了商家的感情,所以才会把他们列为了不受欢迎的人。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斑马小王子”的所作所为也同样触动、提醒了我们应加强柜台管理,把那些接近保质临界期的商品早点进行捆绑促销掉。并不留死角地认真检查,把那些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及时下架销毁。万一哪个消费者将过期变质的食品误购回去,引起了食物中毒,那可不是货物本身价钱十倍的赔偿就能解决得了的问题了。
  2012年9月13号在河北省曲阳县王家村小学,有14名学生因为食用了校外一家商店出售的过期饼干出现不良反应、中毒住院。经营过期商品的商店不仅承单了全部医疗抢救费用,还被曲阳县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2013年4月23日宣汉县下八镇一消费者因误食过期食品造成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在工商部门调解下,获得了1100余元的经济赔偿。
  2009年3月18日早上7时许,河南叶县廉村实验学校徐、刘夫妇进了一批没有“三证”的过期蛋糕,然后发给廉村实验学校300余名学生,致使食用了蛋糕的部分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过叶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食堂承包人徐、刘夫妇因销售过期食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各处罚金1000元。
  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例,说明过期商品被“斑马小王子”买去,是我们这个超市的幸运。我们应该去感谢他,大可不必将人家
  列入不受欢迎的黑名单。否则我们就真成了在利益趋动下,混水摸鱼专卖过期食品的奸商了。我们要想开好店、长远地去赚大钱,就必须祭出诚信的大旗。大张旗鼓、高调地给这个维权卫士一个大红聘书、聘请他为监督员,欢迎并接受他以及所有能挑刺的消费者的监督。以此为契机,修正好自己的形象。这样不仅能得到这些维权卫士的理解,同时也会博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说不定会因祸得福从一个极端变为另一个极端,继而为咱们争取到更多的顾客和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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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9: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商家这么短视?超市能过期的商品一般是食品居多。能值几个钱?10倍才多少?
  痛快赔了再去找供货商赔啊。
  相当于不用买五险一金,记件制付酬劳。这么廉价请个商品质量监督员,简直不要太划算好吗。人家又没狮子大开口,10倍而已

  真是哪家不长眼的买给自家小孩,吃出问题了,你猜要赔多少?影响要多恶劣?你还做不做生意了?

  就这水平,自己开的迟早赔本。如果是管理者的问题,这管理者一辈子也不会有多大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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