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万事俱备却还不能独立的法律解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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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1-1-28 04: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族自決權」原則,成為國際 慣法的一部分,其所定之「權」,是指殖民地人民、被壓迫民族和國際社會其他成員在非殖民化過程中的「民族獨立權」,不包括更不等於現存主權國家一國之內部分地區、部分人要從母國分離出去的「民族分離權」。迄今為止,所有包含「民族自決權」規定的國際條約和國際 慣法都不存在「分離權」的問題;而且,1960年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還為防止「民族自決權」被濫用(實為防止「民族分離」)作了專條規定。前者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後者規定:「民族自決權」原則,「不得解釋為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局部或全部破壞或損害在行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及自決權原則並因之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
  
  「分離」與聯合國宗旨違背
  
   國際法不支持「分離權」,根本原因是「分離」與聯合國的宗旨和目的相違背,與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相對立。作為國際法主要制定者的世界各國,不可能制定允許主權國家的一部分有「分離權」的國際法,因為主權國家不可能允許屬於其一部分的人口和領土「分離」出去,不可能願意因國內的「民族分離」而導致其國力削弱、直至「國家解體」。國際法認定非殖民化的「民族自決權」原則,但不承認這一特定的「民族自決權」含有甚至等同於「民族分離權」——這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在主權國家中國的領土台灣,陳水扁和台灣當局鼓噪由台灣「住民」公投決定台灣前途,即推動「民族分離」,不可能符合任何什麼國際法的人權原理。
  
  
  美國反對內部「民主自決」
  
   對於「台灣前途公投」,台灣分裂勢力最希望能給予其支持的是美國。作為世界範圍內非殖民化運動的先驅,美國在推翻英國殖民統治的鬥爭中完成「民族自決」;但獨立建國後,作為西方國家的「民主典範」,美國在鞏固和發展本國的歷程中,特別是對國家領土問題,卻一直毫不含糊地排斥和反對本國內部的「民主自決」。按美國憲法的規定,國會有權調整州際關係中關於管轄區域的爭執,但不可以變更領土的國家歸屬;美國可以增加新領土,但不容許以任何方式喪失美國現有領土。19世紀美國內部的南北戰爭,正是由南部諸州通過「民主自決」獨立建國而點燃導火索。林肯的威望之所以在美國歷屆總統中超過「獨立之父」華盛頓而名列第一,即因其在南北戰爭中領導美國人民浴血奮戰,不惜流血犧牲維護了統一(包括自己也為此獻出了生命)。林肯著名的「裂屋」演說,反對分裂使「房子倒塌」、使「聯邦解體」,在美國歷史上留下了永不消逝的民族統一之音。
  
  國家有權採取一切方式 解決「民族分離」問題
  
   世界上無論什麼國家,都是國家的整體利益高於國家局部地區的利益,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許國家局部地區的「民族分離」。「民族分離」問題屬於一國的內政,國家有權針對「民族分離」採取一切必要的方式。這無論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都是天經地義的。1979年通過、1997年第五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總則第13條和分則第102、103、104條中明文規定,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毫不例外,如果在中國的領土台灣地區出現「民族分離」問題,中國政府有權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方式予以解決。
  ------------------------------------------------------------------------------------------------------------------------------------------------------------------------------------------------------------------------------------------说白一点,台湾如果是一家餐厅,就算他店面装修的再好,员工也招齐了,广告也做了,顾客也慕名而来了,但是他没有征得房东的同意,没有营业执照,是不能开张的。这就是为什么国际上不承认的原因。为什么国际上那么多国家不喜欢中国但是还是支持一个中国原则。难道每个国家都和中国有利益关系?中共把刀架在他们脖子上啦?错,因为国际也是讲法律的,而中国是有理的。所以,公投啊,入联啊,说中共打压啊,其实都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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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8 04: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都不用说,就是没胆量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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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8 04: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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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罗宣言
  
      1943年12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明确宣告三国对日作战的宗旨之一,就是要迫使日本把它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包括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苏联也于后来加入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肯定了《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显然,这两份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一方面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收复台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根据。
    
      《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17日到8月2日苏联、美国、英国三国首脑在德国波茨坦举行会议,签署了《波茨坦协定》,此外中国、美国、英国还发表了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会议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中、美、英三国在7月26日发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规定的条款必须实施。《开罗宣言》是指中、美、英三国首脑于1943年11月在开罗举行会议,确立中、美、英三国对日作战的目的是制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行为,“剥夺日本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使日本强占的中国领土,如东北地区、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与会国都同意并决定把台湾归还中国。这里的历史资料还证实,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陈仪在接受日本投降后即宣布:“从今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可以说,《波茨坦公告》确认了台湾归还中国、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上海公报》
    
      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变化,1972年2月28日中美两国在上海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简称《上海公报》)。美国方面声明: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逐步减少在台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2]1978年12月16日中美双方在各自首都同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简称《中美建交公报》)。公报声明: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它非官方关系”。美国从台湾和台湾海峡完全撤军,终止“共同防御条约”[3](P.7-8)。《中美建交公报》表明了美国从法律上接受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则,即断交、撤军、废约。然而,就在中美建交不久,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79年3月13日分别通过关于美国与台湾关系的立法议案,即《与台湾关系法》。该法公然继续把台湾看作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宣布向台提供所谓“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1982年8月17日中美双方为解决美向台出售武器等影响中美关系的一系列问题,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简称《中美八?一七公报》),该公报重申了《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的各项原则,并着重指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还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在公报中美国还明确表示“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解决”。[4](P.599)《中美八?一七公报》表明美国在法律上承担了最后不向台出售武器的责任。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确定中美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是: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美与台湾只保持非官方联系;美要逐步减少乃至最后完全停止向台湾出售武器。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三个公报是中美之间缔结的三个双边国际条约,对中美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从法律上证明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联大2758号决议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获得通过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的提案,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所属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这就是联合国历史上著名的联大2758号决议,它从政治上、法律上、程序上公正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这是中国外交工作一次重大突破。
    
      根据国际法,对于中国的台湾问题,都已经确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根据国内法,82年《宪法》总纲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是统一的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个部分。
    
      从法理上完全不能含糊中国是统一的中国。解决台湾问题,用“统一”不准确,用“回归”“收回”更错误,用“解放”只有在处置敌我矛盾时准确。所以,现在只有用“解决”或者“处置”或者相近的词汇比较适合。
    
      现在的台湾的现状是内政问题,是国家统一下的内部非法分治问题,不是分裂问题。内部非法分治与分裂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内部非法分治是地方与国家之间的问题,是统一下的非法分治;国家因特定的原因暂时没有解放特定的地区或者对某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比如自治等属于统一下的非法或者合法分治。中央政府同意的《宪法》确认的分治属于合法分治。分裂不仅是地方与国家之间的问题,还有严重的国际问题。地方被帝国主义占领或者地方企图独立是属于分裂。
    
      对于统一下的非法分治和分裂的处置方式方法是完全可以不同的,是因为矛盾性质不同。统一下的非法分治,可以看成内部矛盾,并以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处置;分裂是确着的敌我矛盾,要用处置敌我矛盾的方式方法解决。
    
      所以,台湾方面只要不突破底线,就可以谈,就可以等;如果谁胆敢宣布独立,就需要用处置敌我矛盾的方式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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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8 04: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 紐約大學華裔教授支招:死咬馬關條約無效是用國際法反台獨的撒手鐧
  
  
  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重提“台灣地位未定論”,不但造成台日關係緊張,也激起一些獨派人士的“激情”,重拾這個老掉牙的話題。出席第18屆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的紐約大學終身教授熊玠認為,有兩個“法寶”,足以擊潰台獨分子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針對“台灣地位未定論”問題,熊玠教授在4日的分組討論會上指出,國際上,“和平條約”意義,是以任何兩個國家或交戰團體,如果戰爭完了以後,仗沒有再打了,但在法律層面,戰爭狀態還是存在的,“和平條約”就能滿足終止戰爭狀態的需要,“和平條約”重要意義在這裡。
  
    熊教授說,二戰結束後,所有與日本交戰的國家都簽了約,終止了戰爭狀態。1951年“舊金山和約”,中國沒有被邀請參加,台獨就拿來作文章,說兩岸不管那個政府接收台灣都是不合法的。但這是政治語言,並沒有法律的依據。中國沒有參加,因為是政治因素,因為那剛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兩年,美國政府認為國共內戰塵埃沒有落定。不知道是邀請“中華民國”政府參加,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折衷辦法是讓日本單獨跟“中華民國”簽一個雙邊條約,以彌補中國沒有參後1951年“舊金山和約”的不足,並結束兩國戰爭狀態。
  
    他指出,台獨說,日本跟“中華民國”簽的“中日和約”和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日本說放棄台灣的主權,並沒有說放棄之後還給誰。他認為,台獨如此大做文章,他們不是不懂國際法,而是削足就履,日本沒有說交給誰,就代表台灣在法律上沒有還給中國,“台灣地位未定論”就是這樣來。
  
    針對台獨的說法,熊玠反駁說,細仔看1952年“中日和約”,第一條和第二條,第一條“由於本條約簽定,中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因此終止”;第二條“日本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一是日本與戰勝國簽訂了和約終止戰爭狀態,二是日本放棄台灣,自然而然,就是說把台灣還給中國。
  他說,假如台獨還要強辯的話,還有兩條“法寶”。一是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8條,日本服從、遵守盟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簽定的一切條約,這裡包括“開羅會議”等,“開羅宣言”就有講日本剽竊中國的所有領土,在日本戰敗後都歸還於中國。1952年簽“中日和約”時,日本就是根據這條約,把台灣還給中國。
  
    他指出,台獨分子還有一招,說“開羅宣言”不是條約,只表示意願而已。但按照“不成文國際法”,條約具有形成條約的條件,就是當事國“有意識地表達意願”。台獨分子說,那是意願。但有意識的表達意願,就是條約。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就指出條約可以不用任何名字,只要它是根據國際法簽定的,表示意願的,它就是條約。
  
    熊教授說,如果台獨分子還要強辯,還有撒手鐧,就是“中日和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西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12月9日前一天,就是太平洋戰爭爆發。這裡指的一切條約,當然包括“馬關條約”,台灣是因為“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如果“馬關條約”無效的話,那就是從法里來講,台灣從來沒有離開中國。“這就是反擊台獨的撒手鐧。”
  
    他說,他在論文里就有一句話說,請台灣分子選擇,是想按照“舊金山和約”,日本把台灣歸還中國,還是選擇“馬關條約”無效,台灣從來沒有離開過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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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8 04: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狗屁用,苏丹、南斯拉夫人不都分裂了?想分裂,民族还不是很容易就能造出一个新名词?都是实力的问题,中国要弱,台湾早就独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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