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转发500次”案,法理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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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8 07: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例“转发500次”案,法理是否充分?
前天下午,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昨天,该县发布官方消息称,命案死者确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已对该案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9月19日《京华时报》)

依据现有信息披露,这应该是《两高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发布后,中国首例因微博被转发超过500次而遭刑拘的案例。但从该文已披露的三条微博内容看,笔者认为据此刑拘发帖者,其依据似乎并不过硬。
杨某所发第一条微博称“张家川9·12杀人案发生后警方不作为,且多次与群众发生争执甚至殴打死者家属”及第二条微博称“警方强行拘留死者家属,与群众发生冲突”,除了指责警方不作为外,其他内容和官方通报的“警方和死者亲属发生冲突”内容应该并无多大出入。而指责警方不作为,显然不能作为对其刑拘的依据。
至于第三条微博称“钻石国际KTV(案发地)的法人代表是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苏建”,肯定也不构成诽谤。首先微博中连当事人姓名都被弄成“虚无”,根本就没有受害人,尤其是作为自诉案件,这显然只是一场误会。此外,钻石国际KTV确系该法院一名副科级干警之妻所开,市民对此提出质疑,也应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涉事法院或当地政府,只要在网上上发一条辟谣微博说明情况,即可消除影响,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根本没理由刑拘杨某,更无可能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杨某。
当然,记者声称“所见的3条与案件相关的微博转发量均未超过500次”,也说明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应该不是因为以上三条微博内容,估计还有其他原因。
但警方依据“发帖转载500次以上”,却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杨某,显然是罪名使用不当。因为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以“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网络诽谤”的定性范围。如果该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符合列举的七种情形,才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并应以涉嫌诽谤罪刑拘杨某。
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谣言涉嫌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刑法》293条第2款“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和第4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因为该文披露的信息不够详细,笔者对杨某发帖时间和官方通报的“警方和死者亲属发生冲突”时间顺序无法判断,不知道死者亲属和警方冲突是否和杨某的微博内容有关。此外,杨某是否还发过其他相关内容的微博,该文也没有交代。如果还有其他相关微博,其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严重到什么程度也未做交代,因此笔者并不能判断警方此举是否有失当?而警方,应有必要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以消除社会误解。
此外,需要提醒警方注意的是,杨某毕竟只是初三学生,今年才16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即使其微博内容确实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只是希望,作为全国首个“转发500次被刑拘”案例,警方应该谨慎处理,检方更应该将其办成铁案,否则必将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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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发帖疑男子死因被刑拘 警方称转发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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