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时评)住房公积金的公平与效率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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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14 07: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2月,广州政协委员曹志伟在广州两会上炮轰住房公积金沉睡,高结余导致高贬值、住房公积金成“劫贫济富”工具等6宗罪。对于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官方也在试图修正,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但马年伊始依然不见动静。这已经是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两年推迟。(《广州日报》4月2日) 住房公职金变“沉睡资金”,众所周知的原因是用途受限、提取困难。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然而现实是,纵然有住房公积金,拿它买房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在北上广这样房价高企的城市,那点公积金相比房价只是杯水车薪,公积金贷款额度难以满足按揭需求;就算可以提取公积金来还商业贷款,对于普通工薪阶层和城市低收入群体而言,必须由自己一次性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依然是个难以企及的天文数字,因此只好让公积金长期沉睡。如果一直买不起房,就只能等到退休之后才能提取公积金,以当下的公积金储蓄利率和物价上涨速度,等公积金到手时,早就大幅贬值了。 既然公积金难以用来买房,很多人就希望它可以用在一些需要急用的地方,比如生了大病救急。但从目前看显然存在制度障碍。对此,广州政协委员曹志伟有一个“残酷”的说法:“缴费者得了病之后无法用自己的公积金作为救命钱,倘若有幸病死了,恭喜你,可以提取公积金买墓地,而且是一次性提取。” 法理而言,住房公积金虽是一种“强制储蓄”,但无论是个人缴存的部分,还是单位缴存的部分,都一并计入单位的用工成本,实际上属于个人的劳动所得。因此从物权的角度说,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资产,即便这属于政府立法规定其用途的个人资金,个人也应拥有一定的自由处置权利。人情而论,当一个人患了大病,生命危在旦夕,是买房重要,还是保命重要?答案显而易见。这个时候,如果他有一笔钱,却被规定只能来用买房而不能用来救命,肯定是不近人情的。 住房公积金高结余、高贬值,不能挪作他用,不仅仅是使用效率低下,还会导致不公平。“互助性”是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之一,无论有房者还是无房者都要缴存公积金,用以帮助无房职工尤其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贷款买房,说穿了就是“富帮穷”,但在现实中却变成了“穷帮富”——由于高收入群体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应较高,买房能力也较大,其结果是,买不起房的低收入群体用他们缴存的公职金为高收入群体提供了低息贷款或提现购买多套房的机会,多数缴存人的贡献成为少数人的福利,这就是所谓“劫贫济富”。 种种迹象表明,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既效率不高也有欠公平,的确有必要改进和完善。近年来,四川、湖南、青海等地纷纷出台政策,有条件地允许住房公积金被“挪作他用”,比如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某些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以及房租、物业费、子女教育费等。这些变通的做法看似“违规”,其实是一种人性化管理,也有助于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公平现象,只是从目前看尚处在局部试点和探索阶段,并无国家层面的制度依据作为支撑,因此更多的地方还在观望。 消除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若干不合理因素,使公积金真正体现其社会福利功能,需尽快拿出顶层设计方案。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只是其一,如何拓展公积金盈利模式,适度提高公积金存储利率,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这些都是需要通盘考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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