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控阶段就应对嫌犯“验明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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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14 08: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平舆县万冢乡一位叫曹永凯的青年农民从来没去过广东,却收到了一份来自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这份司法文书以盗窃罪名判处曹永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信里还告知曹永凯的家人,曹正羁押在东莞市大朗第二看守所,让尽快去交罚金见人。(1月7日《东方今报》)
“法官判案咋能这么不认真呢?”曹永凯十分迷惑。据说因为这件蹊跷事,连曹的女朋友也和他分了手。可见这刑事犯罪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不验明正身,惑出的麻烦还真不少。
与重庆青年罗玉明比起来,在我们看来很不幸的曹永凯也许还能算是幸运的。毕竟,如今在东莞市大朗第二看守所蹲着的,是另一个“曹永凯”,实非曹永凯本人。与曹的遭遇类似,24岁的罗玉明也是从未到过福建,却因有同村人在盗窃被抓后假借了他的名义,罗于是就成了网上通缉犯。2005年10月,罗玉明到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被民警当场扣留。随后,罗在福建武夷山被法院以盗窃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就是这样的阴差阳错,张冠李戴,就在罗玉明家人反复申冤,村民联名向武夷山市法院申诉的情况之下,罗玉明仍在看守所度过了漫长的265天。后经再审,法院宣判罗无罪。(2006年8月21日《新京报》)
判决书认错了人,法院当然该问责。但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这套流水作业模式中,最应被问责的,恐怕还不是被动和中立的审判机关。如果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遇到这样的荒唐案,法院还可能不负责任。因为在当事人主义的刑事审判模式之下,法官只负责在庭上审查证据,如果控方提供了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而被告也不否认,又无明显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存在某种合理的怀疑,法官是没有义务在法庭之上自作多情地致电被告人原籍地的公安机关,去核对被告人身份。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经过了1996年的大修之后,虽然还保留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但却在事实上正朝当事人主义靠拢。法官于庭审中的职责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如法官原则上不再主动调查取证,而是以消极的方式客观地审查证据;法官也不再引导法庭审判,而是在保持中立和独立的超然立场上,冷静、客观地作出裁决。在曹永凯案中,曹本人也承认其于2006年5月丢失了身份证。如果东莞的假“曹永凯”是拿着曹永凯的真身份证骗过了公安机关,又骗过了检察机关。那么在法庭上,法官能够以其超然立场揭开假曹永凯的真实身份吗?如果我们能换位思考一下的话,恐怕也会同意说,不能。
这不是在为法官们开脱责任,只是试图依据司法规律来厘清责任。只有权责清晰,才能谈得上责任追究。曹永凯案中,其主要责任在于侦检机关。在嫌疑人自报身份时,公安机关应认真核对其证件,看人证是否相符。既然没有明显的瑕疵,侦查人员也理应意识到,盗窃嫌犯,尤其是流窜作案的盗窃嫌犯,极可能假冒他人身份以避免有案底在身。那么侦查人员理应通过电话、传真或上网核查等方式,核实嫌犯自报身份的真伪。从曹、罗两宗个案来看,当事人均未外出,只需一个电话,一个传真或一次上网就能避免这之后的荒唐判决。遗憾的是,公安机关没有核查或核查不细,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未认真核查。在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仍未核查。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苦心建构的侦检分离,执行逮捕与批准逮捕分离,批捕与起诉分离等等制度,在对嫌犯的“验明正身”上竟然都形同虚设,这的确让人感慨,“办案咋能这么不认真呢?”
当然,刑事检控中屡屡出现的“阴差阳错”问题的解决,除有赖于警官、检察官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细致入微的工作之外,于技术层面也有可改进的空间。目前的第二代身份证已经能够储存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每位嫌犯在被拘留之后如果都能由公安机关采集诸如血型、身高等基本特征,再加之比对,“阴差阳错”的发生率就会少得多。再如,能否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丢失身份证检索系统,只要数据采集及时且齐全,侦查人员轻点鼠标就能在每一个终端进行核查。这些建议,都是为了让嫌犯的“验明正身”解决在侦控阶段,而不是推到法庭之上。《新京报》20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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