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 261条 2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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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6-20 21: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是基础,要根据刑事判决来进行民事部分的判决。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民事部分已经生效,所以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此时刑事二审已经在进行,那么刑事的二审一定会先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审判监督程序完成,附带民事的再审就可根据刑事判决结果作出。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中,如果刑事部分再审,有可能会对民事部分造成影响,所以在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时,要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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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20 21: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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