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请假/产假 婚假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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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7-2-28 22: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国家规定的婚假是三天,对于晚婚的,还可以增加十四天的婚假,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二、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据我了解(可能不全面)法律没有硬性的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规定来执行,而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是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下面的法律可以作为个参考。《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恢复了休假制度,其中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施情况,参照党政机关办法自行决定。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 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山东省许多单位规定:“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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