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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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10-7 1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观点:用扁担打击刘某,伤人后主观上又及时采取救助,只是因客观原因造成受害人死亡,所以可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另外有自首行为,可从轻处理。不正确之处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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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0-7 1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失致人死亡。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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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0-7 1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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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0-7 1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题:  (1)李某不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应将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判处一个刑期,然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二题:  (1)法院判决不正确.王某犯有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2)应以抢劫罪判处王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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