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国际法中的比较著名的案例“隆端寺案”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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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19-4-13 15: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隆端寺案(亦称柏威夏案)  [案情]  隆端古寺位于柬、泰两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一处高地上。为该寺及其周围地区的主权归属.柬、泰发生争端,争端源于1904年至1908年暹罗(泰国的旧称)与柬埔寨(当时系法国的“保护国’’)的划界期间01州年2月13日,暹罗与法国签订了一项划界条约。为实地划界.条约规定由法国人和暹罗人共同建立划界委员会,以划定双方的确切边界。  按1904年的条约规定,两国在扁担山山脉东部地区的边界是该山的分水岭。为确定这段地区的边界线.划界委员会于1906年[2月2日举行会议,决定由混合划界委员会的人员沿扁担山山脉勘查全部需要勘查的地方,而由划界委员会的法国工作人员负责勘查该山的东部地段。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调查了隆端寺庙,1907年,委员会中的法国方面的负责人向他的政府报告称划界工作已完成。虽然在1906年后划界委员会没有做出关于扁担山地区的任何决议、记录及其他参考资料.但委员会对该地区边界的调查和确定是清楚的,并且为更进一步地签订一项法国与暹罗的边界条约而开过会、这项条约于1如7年3月23日缔结。  两国划界的最后步骤是绘制边界地图。对这项工作,暹罗政府没派员参加.而是委托法国工作人员做的。边界地图于1907年由一文法国工作人员(其中有些是混合划界委员会的成员)绘制而成,并于1908年转送给暹罗政府。其中有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古寺在柬埔寨一边(地图作为备忘录成为条约的附件1)。这张地图表示出的边界线不在实际的分水岭线上,按实际的分水岭线,隆端古寺应在泰国一边。但暹罗政府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和追究。直到40余年后才发现地图有误,其地方当局派兵驻进了寺院。法国政府获悉此情况后.曾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发出数次照会提出抗议。均未得到答复。  1953年,柬埔寨独立后试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要求泰国撤走其武装力量,遭到拒绝.故柬埔寨政府于1959年9月30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隆端古寺的主权。理由是,1907年两国划界的地图标明该寺在柬埔寨境内。泰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反对。  法院于1961年5月26日首先对它的管辖权问题做出了裁决,否定了泰国对法院管辖的反对主张,法官一致认为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柬埔寨接受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泰国也于1950年5月20日发表声明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法院确定了它的管辖权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62年6月15日做出了如下判决:  确认隆端古寺的主权属于柬埔寨并发生效力,泰国有义务撤出它在该寺内及其周围的柬埔寨领土上驻扎的一切军事和警察力量,以及其他的守卫或驻守人员。  泰国有义务将自1954年泰国占领该寺庙以来其当局自寺庙和寺庙区运走的柬埔寨的一切雕塑艺术、石碑、古墓的散留物、沙岩模型和古陶器等,对柬埔寨恢复原状。  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在柬、泰划界过程中的最后步骤绘制的边界地图之一将隆端寺庙标明在柬埔寨的一边,地图上的边界线与双方确定的扁担山分水岭线不符.按分水岭线该寺庙应划在泰国一边。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I从未经混合委员会正式批准.因为委员会在地图绘制成前几个月就已停止了它的职责。因此地图在起初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这地图作为划界的结果被送交暹罗政府;而暹罗有关当局在当时和以后的许多年中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义,这就表示了它们的默示承认。再者,这地图被送给混合委员会的暹罗成员们,他们都没有表示任何异议。送给暹罗的内务部长、丹玛诺哥亲王后.他还为此向在曼谷的法国部长致谢,并且格地图送给暹罗各省省长,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是了解隆端寺的。因此.  由于暹罗当局没有调查而接受了附件I地图.他们现在就不能以任何错误来否定他们同意的真实性。  暹罗府及其后的泰国政府在1958年于曼谷与柬埔寨的谈判以前从未对地图提出问题。但1934年至1935年的一次调查就已经确立地图线与实际的分水岭线不符,其他的地图显示寺庙是在泰国境内。而泰国继续使用并出版标明这寺庙坐落在柬埔寨境内的地图。还有,为了缔结1925年和1937年法国和暹罗的条约而进行谈判时(这些条约确认了既存边界),以及1947年法国与泰国在华盛顿和解委员会面前.泰国自然可以提出此事,但它并未提出。这当然更可以推断泰国已接受了地图所标明的隆端寺的边界线,而不考虑此界线与分水岭线的不一致。泰国认为在所有的重要时期它都占有隆端寺,因而没有必要提出此事;泰国的确把它的地方行政当局的行为作为它主管当局从未接受附件I确定的在该寺的界线的根据。这种以地方当局的行为来否定中央当局的一贯立场是难以成立的。何况1930年得姆朗哥亲王参观该寺庙时受到驻邻近柬埔寨省的法国官员的正式接待,泰国也毫无反应。  上述事实说明泰国接受了附件I地图和条约,而且接受了附件I地图就使它成为条约。在当时双方解释该地图优于条约的条款,当事国对分水岭线并不特别重视。它们对自己边境的最后规定,与现在的解释是相同的。  所以法院认为,既然被确定在附件I地图上的争议边界线已得到了接受.就不必再去考虑地图表示的界线是否与实际分水岭线相符。  本案判决于1962年7月30日宣布,尽管泰国对本案的结局深为遗憾,但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必须履行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所以泰国遵守了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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