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实行义务兵役制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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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7-3-27 10: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4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 其中明确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必须依法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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