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何时放开独生子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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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4-3 16: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万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对于多生,各省各地的处理办法都不尽相同。 对于与外国人结婚的生育政策,国家和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如 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规定的? (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 (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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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4-3 16: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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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4-3 16: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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