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贺玉在丙县签订一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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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13-5-17 21: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200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丙县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合同规定,星光厂当即交付定金10万元,木材供应站必须11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乙县火车站,到站地为甲市邻近县丁县,然后由供方以汽车运输到甲市,交货地点为甲市。一旦发生争议,由合同签定地和原告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星光厂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1、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2、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3、本案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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