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对房地产公司的开办费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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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10-27 12: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因此,贵公司有两个选择,一是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二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分期直线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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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0-27 12: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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