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把车卖给了乙,但是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乙把丙撞伤后逃逸了,丙查到登记的是甲,问丙是不是物权法中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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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10-24 15: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丙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被害人。是乙侵犯了丙的人身健康权。根据规定,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在本案中,甲已经交付给你汽车了,乙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应有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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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0-24 15: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甲无过错,不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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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0-24 15: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甲无过错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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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0-24 15: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好像是甲赔偿吧,我不懂,重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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