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英国陪审制度的利与弊,中英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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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0-27 19: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官(员)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实行陪审制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些国家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团有大、小之分。大陪审团的任务是决定重罪案件是否起诉;小陪审团的任务是就案件事实作出裁断。英国自1933年起,逐步取消了大陪审团。保留大陪审团的主要是美国。美国联邦系统的法院受理的重罪案件,如叛逆、谋杀、武装抢劫等,必须经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各州的法院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同意方能起诉,而且被告人不得放弃此项权利;另一种是由法官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大陪审团一般由12~23人组成。其裁断采取多数表决制,不要求一致通过。美国小陪审团与英国现行的陪审团相似。英国的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职权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如果有罪,再由职业法官据以判刑。只要陪审团大多数票通过,就可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意见分歧太大,就必须解散陪审团,另行召集陪审团进行裁决利:公平性弊:有时候违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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