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日内瓦公约都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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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7-4-18 21: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内容是:《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详细规定了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战俘是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不是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因此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战俘在任何时间均须受人道的待遇和保护,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禁止对战俘施以报复措施;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的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纪律性处罚绝不得非人道、残暴或危害战俘健康;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对战俘不得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酷刑或以任何其他胁迫方式来获得任何情报;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等。>>>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采取使被保护人遭受身体痛苦或消灭的措施,包括谋杀、酷刑、体刑、残伤肢体及非为治疗所必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等;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一切情况下均应予以尊重,无论何时,被保护人均需受人道待遇,并应受保护,特别是使其免受一切暴行或暴行的威胁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在其武装或辅助部队服务;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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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4-18 21: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部分我们都知道。说一两条我们不知道的事实。根据《日内瓦公约》,我们所谓的游击队,地下党实际上不具有参战资格。他们参战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被俘,无法享受战俘待遇,应当依法处决。所以实际上日本人杀死赵一曼是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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