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过的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以后再销售出去,应怎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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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11-1 17: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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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1 17: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你2009年购入时已把进项抵扣了,不论你是报废还是售出,都要按售价,17%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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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1 17: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了,因为你已经交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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