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会计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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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1-6 14: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广告费的列支问题: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招待费列支标准问题:是按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0.5%,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因此:宣传费限额=2500*2%=50万元招待费限额=2500*0.3%=7.5万元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800+(500-50)+(30-7.5)=1272.5万元2008年应纳税额=1272.5*25%=318.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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