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中的“决定”如何理解?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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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5-11-5 12: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但实际中执行的并不好.从物权角度看,村集体所有财产并非村委会的财产,所以应由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因此,撤销的不仅是合同也有村委会的决定,依据的不仅是物权法也有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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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1-5 12: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可以的,这算是无权处分行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妨就可以认定为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全体村民的集体表决进行追认才能生效,不然就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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