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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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1-13 09: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 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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