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没有税前扣除的标准,也就是要并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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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11-19 21: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单位的误餐补助没有做在工资表上,而是一个季度发一次,另外做一个误餐补助表,应一起计算并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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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19 21: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叫个人所得税的,只有超过财政局的标准才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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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19 21: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误餐补助??你好像没有说清楚。根据财税字[1995]0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仅仅距离家远一点,而变相发放的补助是不允许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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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19 21: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1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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