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民他字第8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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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5-10-29 19: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是要的这个内容的吧: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中提到:“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实际交付了房屋和全部价款,买卖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上述内容已经没有引用价值了,与现行的规定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九二年元月报来的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本案范怀与郭明华双方既未订立买卖房屋的书面契约,亦未按口头约定付清房款,不具备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要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由此而产生的其他争议,争取合情合理的调解解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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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0-29 19: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该公约已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该公约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一、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二、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三、对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不表示异议。四、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五、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六、非公约成员国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86年6月14日联名颁发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公约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也按上述文件办理。七、我国与公约成员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八、执行公约中需同公约成员国交涉的事项由外交部办理。九、执行公约的其他事项由司法部商有关部门办理。注:截至1991年12月,下列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中国、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土耳其、英国、美国、安提瓜与巴布达、巴巴多斯、博茨瓦纳、巴基斯坦、马拉维、塞舌尔;下列国家签署了该公约:爱尔兰、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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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0-29 19: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你通过熟人邦你在法院查找,否则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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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0-29 19: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其网站看看,在司法解释中找找。估计难了,去法院问问吧。92年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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