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承租问题与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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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11-15 21: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乙过世,房屋属于三个儿子的,平均分配,丙和老人共处,照顾的义务多些,可以适当多分,丁在自己的继承范围内有承租权;乙过世前修改房产证的名字为丁,属于赠与,有效,丙因与乙共处,照顾义务多,可适当分得部分继承权,在继承的范围内有承租权;乙过世后丁修改的房产证名字属于篡改,属违法行为,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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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15 21: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你这个是公产房是什么意思?是单位的房子吗?如果是的话,那么等甲乙都过逝后,这个房子单位肯定收回的。如果甲乙取得房子的所有权,那么房子是甲乙共有的。现在的问题是甲已经失踪,所以这个房子如果由乙一人处分给丁那是不成立的。因为甲原来和乙共有。那么如果失踪多年后,宣告死亡的话,那么这部分就会被继承。也就是二分之一除于四个人(三个儿子加乙)。那么现在乙拥有的份额是八分之五。然后每个儿子各是八分之一。乙有权处分的也就是这个八分之五。他可以用遗嘱让丁继承,但是那剩下的是无权处分的。修改成那个丁的名字是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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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15 21: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产房的房产所有权是属于单位的,是无法继承的。乙丁的承租条件只要成立就可以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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