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了能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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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07-4-30 20: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值税发票丢失了,不能作废关于对被盗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票有非法代开、虚开的问题,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记表”,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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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4-30 20: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发票丢失应该向国税有关部门汇报,有关部门把增值税发票号码向电视台挂失以及做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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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4-30 20: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作废对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我方可凭对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我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我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我方凭供应商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到我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我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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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4-30 20: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还要去税务局搞备案,说明原因.不能作废的,要快点登报挂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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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4-30 20: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做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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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4-30 20: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仅不能作废,还可能被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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