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问题官员”是怎样复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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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20 13: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俊楚

我们经常在电视剧和历史小说中看到,古代官员获罪以后,皇帝会下旨罢其官,有的还在圣旨中说明“永不叙用”。然而,即便是“永不叙用”的官员也经常戏剧性地“官复原职”,也就像我们眼下的舆论热点“问责官员复出”。
笔者在阅读历史典籍时发现,其实在封建社会,“问题”官员复出也是十分严格的,远远没有电视剧和历史小说中演绎得那样轻松、简单。不过,那时不叫“官员得出”,而叫做“免官叙用”。
据沈括《梦溪笔谈》记载:“律云:‘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条文规定:‘免除官职的人,三年以后,在原来品级上降低两等起用;免除担任的职务及降级抵徒刑的人,一年以后,在原来品级上降低一等起用。’”
据笔者查阅资料了解,免官和官当是封建社会处罚有罪官吏的常用手段。免官,是指免除官职抵当徒罪,也是一种附加的撤免官职的处罚。一般免官可抵当徒罪二年。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当。如犯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如犯公罪,可以分别多加一年。
从史料我们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官员复出一是要降级使用的。作为一种处罚,官员复出的规定中少有“官复原职”。根据规定,免官降先品的,从没有降时的品级下降二等起用;免除担任的职务及只降一级官阶抵徒刑的人,从没有降时的品级降一等起用。据沈括自己考究律条,得出被除名的人再次起用的方法是:正四品在正七品下起用,从四品在正八品上起用。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多是“降官不过四等”。二是免官的时间越长,降的级越多。规定凡免所居官一年者,降一级叙用;免所居官三年者,降二级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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