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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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5-9-12 11: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如果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保全,那个法院应当对申请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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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9-12 11: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若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对情况紧急的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则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有关单位没有履行协助义务的,要对其不作为所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比如说,对被保全人采取的是冻结其银行账户这一保全措施,相应的银行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冻结,造成损失的,则应由银行对此后果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属于法院的过错,则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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