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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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11-23 14: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一为使用,二为垄断。因此,凡干涉了享有知识产权的人使用其知识产权,或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使用知识产权即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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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23 14: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药局”未获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后又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有意在食品领域一展头角的中国嵩山少林寺日前将国家商评委告上了法庭。记者28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2004年嵩山少林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少林药局”,申请使用的范围包括药品、食品和沐浴品三大类,最终药品和沐浴品通过了审查被批准注册,但食品类的商标申请被驳回。为此,少林寺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 商评委在复审中提出,历史上的“少林药局”最初拥有治疗各病的秘方百余方,主要以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从“少林药局”的历史沿革来看,以此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同时其使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也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作出了驳回决定。 少林寺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文字组合本身在汉语中没有确定含义,仅指“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药局”,而且其已使用700多年,已和原告形成了唯一特定联系。申请的商标注册在“茶、咖啡”等商品上,当其不与指定商品相联系时,人们会想到“少林药局”是与药有关的场所,而当它与特定商品相联系就成为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所以该商标具有显著性。此外该商标使用在注册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即使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药效,也不属于不良影响,人们只会想到茶也具有一定药用价值。据此,少林寺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商评委的决定错误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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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23 14: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明显的就是盗版盗版软件,盗版书籍等等等从自己做起,以后再也不用盗版软件了,玩游戏再也不买盗版光盘了看小说再也不用盗版书籍了。。。。。天,这也太难了.....我是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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