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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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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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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8 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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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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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8 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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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200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比较1.第一次修正—1993年(1)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2.第二次修正—1999年(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第三次修正—2005年(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次修正,仅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调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调整到2000元;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却没有丝毫变化。参考资料:浅谈个人所得税计算可扣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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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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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8 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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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人员(中国居民)标准发展过程:
1994年1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起征点为800元;
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2月29日,起征点为1600元;
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外资人员(非中国居民)标准发展过程:
1994年1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起征点为800+3200=4000元;
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2月29日,起征点为1600+3200=4800元;
2008年3月1日起,起征点为2000+2800=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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