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这是否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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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7-5-21 18: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用的,他们是专法律的空子但是还是对法律不够了解除非是2005年林女士借他们之前离婚否则都不能以协议离婚作为抗辩的对于你的补充问题他们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婚姻法中规定的关于重大事件(林女士借了这么多钱就是重大事件)必须夫妻商议。在此案中,由“女友的丈夫及女儿均都参与过利息的给付,对此借款十分的清楚”就表明丈夫对此了解,那么就是一种默认的行为,所以不管女友是用于什么他们两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他们离婚的行为就是恶意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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