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辞职前已提前一个月向其说明,但一个月后,拒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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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7-5-22 22: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劳动关系工作,试解答您的问题.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2根据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你的单位违反了以上规定,建议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希望你满意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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